在法律上,如果加害人已明確將受害人的名字或id可足以辨識當事人的身份的條件在網路上給列示出來,並對受害人表達污辱漫罵的文字,在刑事上可構成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受害人可向該加害人提起告訴,並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4條主張侵權行為,要求加害人予以賠償,所以只要受害人能提出相關資料,這樣的確是能告的成的。
以上我在台灣找到的,香港我不知道有沒有。
所以我想問在香港有沒有這條法例?
收錄日期: 2021-04-13 18: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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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811000051KK00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