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你那朋友是否"連續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四周,每周不少於18工時",是就與僱主的合約是連續性僱傭合約,未達到連續性合約要求的條件就是非連續性合約員工,至於其工作名稱叫兼職、長工、合約長工、暑期工......(有想象力的人隨時可以噏出幾十個乜工、物工)都是不會形影法例規定僱員只會是連續性僱僱合約員工和非連續性合約員工其中一一種。
你朋友是否因未簽過書面僱傭合約,而可以變得和公司沒有僱傭合約?答案是他與公司是有僱傭合約。且看《僱傭條例》對僱傭合約的解釋:
僱傭合約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
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
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
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節錄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2.pdf
我相信你朋友與僱主(公司)之間存在僱傭協議,沒簽書面合約,就自動變成口頭合約,如果你朋友仍堅持自己沒和公司定下任何僱傭協議,那麼你朋友沒資格有糧出,沒資格話要有假期。他為僱主只能說義務工作。
如果是非連續性合約員工,辭職只要通知僱主就可以隨時終止合約,不須通知期或補償。如果是連續性合約,合約並沒有說明通知期是多少天的情況下,法例規定是一個月通知期,辭職就得一個月通知,或補償一個月薪金作代通知金。
~~參考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d_whole.htm
至於每周一天的假期法例稱作休息日,只有連續性合約員工才會有,休息日是每周放的,不是一個月放四天,不會出現累積多天休息日不放,留待有需要時一起放的情況,唯一例外是公司出現緊急事故員工要特別休息日工,才會出現這休息日用另定假日代替。僱主不可以強迫僱員休息日工作,僱員可以自願休息日工作。休息日基本上是無薪的,只有得到僱主承諾才會有薪。由於休息日不可以累積,不可以用休息日抵消辭職通知期,你朋友休息日不休息,極大機會算作休息日自自願工作,只會在有足夠證據證明是被強迫休息日工作,才可以告僱主強迫員工休息日工作,樓主朋友是成年,要法官相是被強迫不是自願休息日工非常有難。
~~休息日的法例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e_whol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