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針對一位基督徒給我的回答繼續探討
[聖經教導信徒對不該施以刑罰的對象加以處決,這是一種罪惡]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73008193
提到聖經所謂的犯罪是在當時社會被認為違背社會秩序的行為。是一種[社會針對個人]的控制。
可是我們為什麼不[換個角度]來想想,難道只有個人的行為才有犯罪的問題嗎?
以[個人的角度]來看,當國家社會的行為不當或過當,對於不該施以刑罰的對象加以處決,這當然也是一種罪惡。
基督徒man****** 回答說
[難道國家不該有法律保護受害人嗎
難道國家不該有法律處罰加害人嗎
難道保護好人叫作罪惡嗎?]
那我想請問這位基督徒
聖經教導當時以色列國家社會處決打死同性戀者
利 未 記
20:13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這是保護了什麼人?在同性戀中有誰是受害人?
更何況現代科學研究知道性取向不是人自己能選擇的。
維基百科的資料
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表示,人類不能選擇作爲同性戀或異性戀,而人類的性傾向不是能夠由意志改變的有意識的選擇。
所以對同性戀者施以刑罰當然是一種不公平也不合理的做法。
我的意思並不是說所有的刑罰都是罪惡。
但聖經教導當時以色列社會對於同性戀這沒有受害者的行為施以處決這樣的刑罰,這樣的刑罰就是一種罪惡。
也因為聖經的價值觀並不認為社會處決同性戀者的刑罰是一種罪惡,
造成後來歐洲與美國的法律都曾經立法處決同性戀者,是在法國大革命之後經過自由主義者的爭取才廢除了。
還有這位基督徒 man****** 在另一篇給我的回答表示
聖經教導人處決打死同性戀者,是因為要幫助他們早點上天堂,這比在世界上當同性戀者好。
這位基督徒甚至表示處決打死同性戀者是上帝的慈愛。
請問這是基督徒在找不到理由合理化聖經教導當時社會處決打死同性戀者之下,所找出來的理由嗎?
以上請大家回答自己的看法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