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Matt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我已破產2年, 現領取綜緩, 年頭問朋友借了一萬元讀持續進修基金課程, 可退回$8000, 但剛收到破產管理局信, 這錢用件作:事後取得的財產" 沒收了......我可以怎樣做... 有朋友知道嗎?
答:非常抱歉地告訴 Matt 網友,就是破產管理署充公你這筆持續進修基金的資助退款,是完全合法的!即是你無任何抗辯的理據!
因破產法例規定,破產者在破產期間除已申報的薪金收入外,所有其他收入都要上繳充公還債!不論是他人還債給你,強積金到達法定提取年齡,取得保險賠償,承受遺產等都一樣!
即使是最近財政司司長派發的六千元,都有兩種不同的下場!就是直接由破產管理署跟進的個案,由於署方放棄要求上繳故破產者可以保留!但那些交由外判受託人跟進的破產個案,卻交由受託人去全權決定,祇要受託人作出上繳的要求,破產者依法不能拒絕,否則會觸犯破產法例而被刑事檢控和延長破產期!
而且除這筆錢被充公外,其實你仍有兩個問題或會觸犯破產法例!
第一你在破產期間理應不能向他人舉債,因你在破產期間並無償還新債務的權利和能力!而且舉債超過一百港元以上,依例要披露自己為破產者的身份!請問你在向朋友借貸時,有表明身份嗎?
如有而對方仍然願意提供借貸,則理論上你無觸犯法例!如無或朋友否認你有申明的話,則你已觸犯破產法例,有機會被刑事檢控!
第二你在破產期間理應嚴控開支,不應以借貸的方式去進修而加大債務的總額(縱使朋友明知你破產也願借都一樣)!而進修並非逼切需要的支出,你在交費進修前並未取得署方的同意(如你向署方申請必被拒絕),故署方會認為,你既有餘力自費進修(不論你錢從何來),則這些錢理應先用來償債而非進修!那麼署方其實可以追究你隱瞞資產的不誠實行為,這同樣違反破產法例,可被刑事檢控!
相反如果朋友出資讓你免費進修,則可以避過這些指控免受刑責!但以你名義退回的資助進修金額,仍然會被破產管理署依例充公!
故以在下之見!如果署方祇是充公你那八千元,而無繼續追究你其他有機會觸犯破產法例的事,對你來說已是求之不得!故你如仍要抗辯,請三思和小心抉擇!
2011-08-12 19:07:11 補充:
樓下BankRupt 網友於自介中聲稱曾入職於法律行業,並對破產和離婚有相關的知識,希望提供意見幫到人!
在下對這些行徑和情操非常佩服!
祇是在下作為一個對法律無專業訓,祇有基本常識的網友,有個問題想請教 BankRupt 網友!
你提到「受託人」,即是破產管理署!「受託人」便等同破產管理署嗎?
對這個在下有點不明白,能否詳細解釋一下呢?或許你可以先參考一下在下上面的答案!
2011-08-12 19:08:51 補充:
對不起!一時手誤打漏了個字!是「對法律無專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