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支出要扣稅 (Tax Deductible) 根據稅務條例第16條,該支出必須是在產生應評稅利潤時引致的 (Incurred In The Production of Assessable Profits)。
你可以參考返稅務條例第16條:
http://www.hklii.org/hk/legis/ch/ord/112/s16.html
因此,獨資業務 (即無限公司) 的東主 (Sole Proprietor) 的旅遊費用如果該費用是唯一目的是為了同客戶商談及開會而可以為獨資業務帶來收入及應評稅利潤,那麼便可以扣稅。
然而,要滿足這一條件及證明該支出是業務用途 (Trade / Business Nature),你必須能夠提出相關的客戶名稱、為你的業務帶來哪幾單銷售交易的收入、相關的單據及證明文件等等 (要有足夠的文件證明),才可以符合 "業務用途" 的條件。
同時,稅務局有權向你索取以上文件,以確定是否容許你作為扣稅支出之用。
如果他們不同意或你的證明文件不足夠,他們不會容許你作為扣稅的支出,同時,發出附加稅稅單向你徵收報少了的應評稅利潤。
如果該筆旅遊費用是東主及/或他的家人去旅行的費用 (機票及單據都會有旅客的名字),而又沒有任何文件證明到是與你的獨資業務有關,那麼,這些支出屬於 "私人性質" (Private Nature),不可以作扣稅的支出。
在計算獨資業務的利得稅時,要加返入應評稅利潤之 (Assessable Profits) 中。如你蓄意不撥回這筆支出及作為扣稅的支出報稅,你的行為會被稅務局定為蓄意逃稅,除了罰款之外,也有可能因而招致坐監的懲罰!
此外,由於你是東主,你的旅遊支出不是任何員工的福利,是你自己 (東主不可以當作員工) 的支出,因此,不可以記帳入 "員工福利支出" 之中。你不應蓄意胡亂記帳!
如你對會計及稅務不太了解或不太明白,你可以找香港執業會計師或稅務專家幫你,切勿因胡亂報稅而被稅務局罰款及招致其他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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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9 19:35:00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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