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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勞工法例有沒有限定每星期工作日數是多少?
答:沒有!每星期工作多少天和每天工作多少小時,都是由僱主與僱員共同商議以致達成協議。達成協議的每周工作日、每天工時是屬於口頭合約的僱傭條件細則,若簽書面合約就是合約條款細則,會受合約法規管。
問:是否每星期可放1日假?
答:《僱傭條例》規定連續性合約(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法例就認定僱員與僱主之間存在連續性僱傭合約)僱員每星期可享有不少於1天(不等同只有一天)休息日,非連續性合約僱員並沒有這規定。
問:假如老闆要求員工每星期工作7日,是否不合法?
答:只要不是強迫,僱主要求僱員休息日工作並不犯法!
《僱傭條例》容許成年僱員及從事非工業機構工作的青年工(年滿15歲,不足18歲)自願休息日工作。
很多服務性行業,特別是飲食業的僱主會要求僱員休息日工作,僱主會提供雙工換取僱員休息日自願工作。不自願於休日工作的僱員就會得到無薪休息日。他們稱這種交換方式叫做僱主與僱員買與賣假期。由於合法的買假存在,僱主是可以要求連續性合約僱員整個星期甚至全年不放一天休息日,只要僱員願意賣假,連續性合約僱員都會出現全年不放一天休息日的情況而不犯法。
特別說明:休息日是否有薪,法例規定是由僱傭雙方協議,也就是看僱傭合約有沒有規定休息日有薪。如果合約沒說明休息日有薪,不管你工資周期是日薪、周薪、月薪、年薪....,休息日都是不會有薪(可以直接理解作:只有得到僱主承諾,休息日才會有薪)。
參考資料:勞工法例疑問解答之"休息日"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e_whol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