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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任何駕駛者觸犯任何在《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1] 中的 59 項違例項目時,除了要繳付指定的定額罰款或被法庭定罪外,還要被記指定分數。當累積分數達 8 分或以上而未足 15 分時,駕駛者將會收到運輸署發出的違例駕駛記分通知書。通知書上會列明駕駛者在兩年內的記分記錄,並通知駕駛者再被記分的後果。當累積分數達 10 分或以上而未足 15 分時,或違反記 10 分項目一次,駕駛者將會收到運輸署發出的「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通知書」。駕駛者必須在通知書發出後的三個月內或於法庭指明之日期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如駕駛者不遵從通知書的指示即違法,最高可被罰款港幣一萬元及監禁兩個月[2]。詳情請參照《運輸署 - 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一頁。當累積分數達 15 分或以上時,首次記滿 15 分者會被被取消駕駛資格三個月,第二次則為六個月。違例事項如屬定額罰款,被記分數由司機繳交定額罰款日生效;若違例事項經法庭處理,則由法庭定罪日起生效。取消駕駛資格期屆滿後,司機可到法庭辦事署取回駕駛執照,恢復駕駛資格。而暫准駕駛執照(P牌)持牌人,違反該記分制之中的記3分或5分項目一次,暫准期會延長6個月;至於違反該記分制之中的記3分或5分項目兩次或記10分項目一次,暫准駕駛執照會被即時無效。被記分數的有效期為 2 年,每項違例事項的有效期獨立計算,2年後(不計算停牌期間)過期的分數將會被自動取消[3]。詳細記分列表請參照下表或《運輸署 - 記分制度》一頁。即時停牌除記分以外,如違規項目情節嚴重者,又或者觸犯涉及於交通工具的罪行,法庭一般可同時對違規者發出個別的即時停牌的判罰。另外個別記10分項目在道路交通條例上規定,需要作出即時停牌的處分。此外,在立法會於2010年12月的修例上。如因為交通相關罪行而需要作出監禁判罰的判罰,各停牌的處分將於服刑期滿後才正式執行。
記3分項目 超速超過每小時15公里駕駛 在意外發生後沒有提供詳情 沒有報告意外 沒有服從警員或交通督導員的指示 橫過雙白綫 沒有讓斑馬綫上的行人先行 沒有為學校交通安全隊員而停車 記5分項目不小心駕駛 超速超過每小時30公里駕駛 在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 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 記10分項目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危險駕駛 在酒類或藥物的影響下駕駛 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的情況下駕駛(簡稱醉酒駕駛)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包括隨機呼氣測試)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以作呼氣分析,或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以作化驗 超速超過每小時45公里駕駛 在道路上進行競賽或速度試驗 上述記10分項目均須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及12個月~8年不等的即時停牌
2011-08-05 11:23:34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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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索取你的違例駕駛記分記錄,請親身前往香港灣仔軍器廠街 1 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 11 樓,警方交通違例判罪記錄室,申請交通違例判罪記錄證明書,並須繳付指定的費用。(查詢電話: 2 8 6 6 6 5 5 2 )
如對違例駕駛記分記錄有任何疑問,可致函警務處處長查詢。(香港灣仔軍器廠街 1 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 30 樓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收)
有關違例駕駛記分制度的其他疑問,可致函香港金鐘道 95 號統一中心 3 樓運輸署違例駕駛記分辦事處查詢。(查詢電話: 1 8 2 3 電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