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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ok keung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一內地女子在港邂逅了一老翁,繼而結婚了,兩年多的時間,單程證還沒批下來,那老翁去世了,該內地女子還可來港定居嗎?
答:相信無法繼續申請來港定居了!
因為這類以夫妻團聚為理由的定居申請,要由在港的一方作主導!那麼在港的申請人既已離世,自然無法繼續申請程序,和再無讓國內申請人到港團聚的需要了!
假設這對夫妻尚有子女在港,則仍可以改用家庭團聚的理由繼續申請!但如祇得夫妻二人,那當在港那位申請人離世後便不能繼續要中止了!
他們之結合早就遭那老翁的子女反對,那老翁留下的遺產,內地女子有份兒嗎?
答:有!但要視乎他們有否合法的結婚證書,不論在香港或國內註冊都一樣!國內或世界各地的結婚證書香港法庭都同樣接納!
祇要他們經過正式的法律程序辦理結婚手續,持有合法的結婚證書,則可以確定她遺孀的身份,依例有權按遺產承辦的規定去承受亡夫的遺產!
相反如遺孀無法出示正式的結婚證書,那仍然有機會取得遺產!祇是要透過法庭去確定她是否符合資格,她當然要提供大量的其他資料去佐證!
2011-08-06 22:01:55 補充:
老翁的子女均不與合作,遺產之事是否只好交由律師依法辦理?
答:首要知道的是,老翁跟那位女士可有正式的結婚證書!如有,則能交由律師代表去爭取,祇要有合法的遺孀地位,便能按遺產承辦的方式和比例去分配遺產!就算老翁立下遺囑不分產予遺孀,遺孀一樣有權入稟法庭挑戰遺囑的合理性!
但必定要確立遺孀的身份,才能作上述的行為!如無任何證明他們為合法夫妻,則委託律師亦祇是入稟先爭取確認遺孀的身份,分產一事慢一步再談!因如無法確定屬遺孀則根本無爭產的合法性!
2011-08-06 22:02:03 補充:
其實縱使無法證實屬遺孀也非絕對不可能!她可以透過律師入稟法庭,表明她是老翁的助養人,那麼亦或有機會取得部分遺產!祇是數量和份額將大大減少,跟以遺孀身份所取得的有極大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