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破產人士於破產期內獲得有關款項是否須交回破產管理署用作清還

2011-07-29 6:54 pm
政府網頁http://www.scheme6000.gov.hk/chi/faqs.html

42.已破產人士於破產期內獲得有關款項是否須交回破產管理署用作清還欠債?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43A條,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須定期向受託人報告他在破產期間所取得財產的詳細資料;受託人可藉書面通知,申索有關財產。為了配合計劃藏富於民的精神,破產管理署署長決定,就他作為受託人的個案而言,不會申索有關破產人在計劃下獲發的款項。至於並非以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受託人的個案,則須視乎個別受託人的做法而定。

以上述的官方文字而言,破產人是否可領$6000為已用而不用上繳嗎?
實不不識看官方文字,請會看的幫幫手!
更新1:

請問又如何得知自己是屬於署方監管的個案還是交由外判受託人監管的個案呢? 而文中"向受託人報告"是那份每年提交一次的年終報表嗎? 還是要另信通知呢??

回答 (1)

2011-07-30 5:59 am
✔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以上述的官方文字而言,破產人是否可領$6000為已用而不用上繳嗎?

答:匿名 網友相當仔細,經已看完政府派發 $6,000計劃的網頁細節!先謝過你提供相關的資料!

有機會!但要視乎受不同監管對象的破產個案而定!

依該計劃內常見問題中的第四十二條內容所示,以在下的理解為破產管理署長決定,放棄要求仍在破產期間的破產者上繳該些款項!但祇限直接由署方跟進的破產個案!而非由署方直接跟進的個案,需否上繳則要視乎受託人的決定!

相信匿名網友或已知道,破產者在法庭頒布破產令後,在四年破產期間要受到監管!原本監管的職責全在破產管理署,祇是於九七年時由於金融風暴的影響,破產個案大幅攀升,導致署方人手無法應付!

故由那時起,署方會將部分個案,交由外判的受託人去負責跟進和監管破產個案!受託人一般為律師行和會計師行,這個做法沿用至今!

故該段文字的意思其實非常簡單,即所有由署方直接跟進的破產個案,破產者在收到該筆款項後都可以袋袋平安,無需上繳!因署方已放棄申索的權利!

但那些交由外判受託人監管的個案,則要由該受託人去作出決定!如受託人要求破產者交出這筆款項,那依法破產者將難以拒絕而必需將款項上繳!否則受託人有權以該破產者不合作為由延長他的破產令!

所以這些外判的破產個案當然亦有可以保留款項的機會,但不如由破產管理署直接跟進的個案所肯定!而且亦已有破產者已收到受託人的書面通知,要將筆款項全數上繳呢!

2011-07-30 22:02:36 補充:
請問又如何得知自己是屬於署方監管的個案還是交由外判受託人監管的個案呢?

答:要分辯兩者非常容易!祇要你在破產後要跟誰接觸,便屬那一類!
最簡單的就是每破產周年都要申報的「每年收入和取得財產說明書」是交給誰的?或者破產者要使用銀行戶口,是向那方申請「不反對開戶信」呢?又或者離境時希望申報,又向那位申報呢?
即是上述類似情況你向破產管理主任呈報,便屬直接受署方所監管!如你屬這類,那恭喜你將可以保留這六千元!
而當你要向律師或會計師一類的受託人交待的話,便自然是被受託人監管的一類了!這時能否保留這筆款項,要視乎對方的決定!

2011-07-30 22:02:50 補充:
看來匿名 網友你必然不屬被受託人監管的一類!因如你屬這類,由你在申請破產時申報資料和債務開始,便已交由受託人開始跟進了!不會在這刻仍在疑慮如何區分兩者!

而文中"向受託人報告"是那份每年提交一次的年終報表嗎?還是要另信通知呢??

答:你引用的條文中的意思是那份「每年收入和取得財產說明書」的周年報表!
但其實按破產法例,你應該在得到額外的收入和財產時,即時主動通知署方或受託人,而非留待填寫周年報表時才申報!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4 10:38:4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729000051KK0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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