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九條
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
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其親屬關
係因收養髮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歲以下,並以一人為限。
二、參加僑社工作,對僑務有貢獻,經僑務委員會會商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確認
,出具證明者。
三、在台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者。
四、曾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之第八款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者。
五、具有特殊技術及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延聘回國者。
六、前款以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院校任用或聘僱者。
七、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台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
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或第九款工作者。
八、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就學之僑生。
九、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接受職業技術訓練之學員生。
姐係讀完4年書之後番香港做野2年;就可以番台灣拎居留權.?
唔係幾明;可唔可以解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