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問題是否從後方撞上就是後方的錯??

2011-07-28 4:13 am
過年前一的禮拜,我父母去玩年貨大街要回三重在台北橋上往堤防方向發生車禍,狀況是對方因為東西掉落而停下來,我方注意對方所掉落的物品而分心當回過頭來就發現對方車子停下來來不及閃過和煞車而撞上,
我方父親(騎車人)右腿靠近關節部分的大小腿粉碎性骨折左腳關節扭到(到現在都沒有好)頭部擦傷 
母親(被載者)右手小母子骨折 機車左邊車殼破損
對方 完全沒事 車子 有點擦傷

警方和初步判斷 都是說我方從後方撞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所以是我方的錯
可是在筆錄上對方有寫說 "好像" 有聽到物品掉落而停下來 在橋上的機車道本身就沒有很寬在中途停下來是不是本來就不對?


對方不打算理賠任何損失 我方該有哪些方式保障自己?


家裡式開張牌店的都是依靠我父親工作生活,可是,父親變成無法工作是否可以向對方要求相關理賠?

如果要去調解委員會 對方手機和連絡地址都找不到人 該如何是好?
(因為追朔期要到了)很急!!~


是不是只要從後方撞上就是後方的錯??

回答 (8)

2011-08-01 7:32 pm
✔ 最佳答案
過年前一的禮拜,我父母去玩年貨大街要回三重在台北橋上往堤防方向發生車禍,狀況是對方因為東西掉落而停下來,我方注意對方所掉落的物品而分心當回過頭來就發現對方車子停下來來不及閃過和煞車而撞上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我方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對方應有任意驟然減速的肇事次因.

我方父親(騎車人)右腿靠近關節部分的大小腿粉碎性骨折左腳關節扭到(到現在都沒有好)頭部擦傷

傷勢不輕且有遺留後遺症的可能,須持續回診追蹤治療及復健.

另傷者可依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提出告訴: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母親(被載者)右手小母子骨折 機車左邊車殼破損
對方 完全沒事 車子 有點擦傷

警方和初步判斷 都是說我方從後方撞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所以是我方的錯
可是在筆錄上對方有寫說 "好像" 有聽到物品掉落而停下來 在橋上的機車道本身就沒有很寬在中途停下來是不是本來就不對?

事故一個月後可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參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以利釐清雙方肇責。 研判表為參考用,若有不服可自費三千元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雙方肇事責任。

對方不打算理賠任何損失 我方該有哪些方式保障自己?

醫療費用建議先申請對方的強制險理賠,以下為強制險可申請的理賠,供你參考。

一、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
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
四、看護費用:
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出院後居家看護須有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五、其他: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等等。

家裡式開張牌店的都是依靠我父親工作生活,可是,父親變成無法工作是否可以向對方要求相關理賠?

當然可以,另可向加害者或第三人責任險求償的項目如下:
一、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給付的部份,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為準。
二、工作損失:以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另須薪資證明,以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為主,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 17880元計。
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四、財產損失:修車費或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五、慰撫金:精神賠償參照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家屬狀況等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循。

如果要去調解委員會 對方手機和連絡地址都找不到人 該如何是好?(因為追朔期要到了)很急!!~

若是如此,建議直接提告,以免權益受損.

是不是只要從後方撞上就是後方的錯?不一定,要看事故類型,若為單純前後車關係的追撞事故才是如此,若有變換車道或轉向的問題,就不是這樣了.

後續若有任何問題可直接來電詢問,較能清楚了解並提供協助。
參考: 個人專業領域
2015-04-11 4:58 pm
我要特別介紹一下這家網路團購美食TOP1的賣家

什麼叫壓倒性的好吃~真的沒吃之前我也不相信!

我第一次吃是訂購他家的年菜,但是其實他們家不只單單年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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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前一的禮拜,我父母去玩年貨大街要回三重在台北橋上往堤防方向發生車禍,狀況是對方因為東西掉落而停下來,我方注意對方所掉落的物品而分心當回過頭來就發現對方車子停下來來不及閃過和煞車而撞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93、94

注意限速,注意車前狀況,隨時煞停應變


我方父親(騎車人)右腿靠近關節部分的大小腿粉碎性骨折左腳關節扭到(到現在都沒有好)頭部擦傷 
母親(被載者)右手小母子骨折 

無過失,無責任,免和解
申請對方的強制險

醫療費用 + 看護費用 + 其他
有項目、限額限制

[ 每人 ] 體傷醫療限額 20 萬內 ( 項目、限額 )



機車左邊車殼破損
對方 完全沒事 車子 有點擦傷

強制險不賠車損

雙方按照自己的責任比例賠償對方 警方和初步判斷 都是說我方從後方撞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所以是我方的錯

通常大多如此判定


可是在筆錄上對方有寫說 "好像" 有聽到物品掉落而停下來 在橋上的機車道本身就沒有很寬在中途停下來是不是本來就不對?

對一半
交通規則有規定不得任意突然煞停



但是錯一半

除非對方任意變換車道 ( 逼車 )
同向、同車道行駛本來就應該確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94
就算對方多次緊急煞停,你也不應該撞上去
對方不打算理賠任何損失 我方該有哪些方式保障自己?

提出過失傷害 ( 事故半年內提出 ,超過半年無法提出 )
對方有責任才會成立,沒責任不會成立

先申請對方的強制險
但是需要警方到場處理證明 ( 當事人事故登記聯單 )
家裡式開張牌店的都是依靠我父親工作生活,可是,父親變成無法工作是否可以向對方要求相關理賠?

對方有責任才需要陪
沒責任不用賠
有多少責任賠多少 如果要去調解委員會 對方手機和連絡地址都找不到人 該如何是好?
(因為追朔期要到了)很急!!~

找當初的員警
你提出過失傷害,由員警幫你聯絡
但是員警應該會推拖

但是現在已經超過半年,無法提出過失傷害
是不是只要從後方撞上就是後方的錯??

基本上是如此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比較經常用到的
89條到110 條

行人 133 到 139


=


取得當事人登記聯單

先申請對方的強制險

登記聯單上面有對方的姓名、身分證字號、車牌號碼
請你的產險公司幫你查對方投保哪一家
持相關資料申請強制險

沒魚蝦也好


=


車禍事故之後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50
我買的強制險賠對方,我買的第三人責任險賠對方
我買的車體險賠償給我自己,如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方保險公司會向對方追償
我方有第三人責任險、車體險者請於報案後聯絡我方保險公司出面協助簽名檔之常見的車險 ( 強制險、第三人、車體險 )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30&next=29&l=f&fid=8其他車險相關 ( 這篇底下有收集了一些影片,有空不妨看看 )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20&prev=21&next=19&l=f&fid=7
參考: 保險業務員。保險這種東西,不出事不理賠,你都不知道他問題出在哪裡。偏偏很多人又很鐵齒,壞事絕對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 (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 )
2011-07-29 5:05 am
後車撞前車 後車錯的責任!!!
對方無聯絡方式 可以去交通大隊!!! 申請對方的戶籍地 資料!!!
再去原承辦員警提出告訴...這樣政府就會幫你把他找出來!!!
可以先去跟對方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 醫療幾付...
減輕自己的負擔!!! 你阿爸的腳 可能可以申請殘廢幾付 約21萬
但是須治療滿一年 阿母的小拇指也可以約3萬
項目不同 申請不同!!!
2011-07-28 7:54 pm
單純的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2011-07-28 1:15 pm
追訴期快過,建議先提告,逼對方出面,然後再申請調解,妳爸爸既然看見前車物品掉落,應作隨時停車或是閃躲,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未保持安全車距或是未注意車前動態),對方是未將車上物品綑緊而掉落,至後方車閃避不急肇事,應是肇事主因,一切依車鑑會鑑定結果為主。
如果在路上不小心發生車禍,就要記得先報警,還要記得打電話至投保的保險公司,跟該公司的車禍處理人員講你發生了這件事,請該公司的車禍處理人員幫忙處理。
2011-07-28 4:21 am
以前
只要是後面追撞前面 = 一定是後面的錯
大 . 小 車 發生車禍 = 一定是大車的錯

˙但現在一切依照警察測量的結果
沒有一定誰錯誰對的


收錄日期: 2021-04-30 10:50:4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727000015KK0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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