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1) 因要養家(上有退休雙親下有小朋友),破產後也要工作,如收入為10000,有幾多要還給領匯呢(假設領真的申請要求我破產)。
答:由於你提前解約,領匯按合約所訂明確可以向你追討餘下的租金!原本一般的業主都祇會收回單位再轉租了事,不過碰上領匯這等大公司......,唉!
不過話雖如此,假定你確無能力償付對方要求的債務,也不要自行申請破產,由得對方主動申請吧!算他真的入稟申請你破產,你起碼也省下近萬元的費用!
但說到要還多少錢給領匯,則基本上跟你無直接關係,亦非由你個人所決定!
正常情況下,你正式破產後將一無所有,原有資產已被破產管理署全數充公(如有的話)!而債務方面亦已轉由破產管理署全權處理,假設你破產後有工作收入在扣除生活費後可上繳償債,要如何分配全在署方的手上!
作為破產者,破產後你將無需要亦無能力再處理債務方面的問題!你要知道的祇是如你有工作收入,署方會按你的收支情況釐定一個生活費的數字給你!超過生活費上限的要上繳還債,但上繳後署方如何分配,還給那位債權人(因可能有多位債權人)則破產者全無置喙之地亦不需理會!
而當四年破產期滿後,不論債務清還與否甚至無還過(如無工作或收入不超過生活費上限無需上繳),負債都可以一筆勾銷,破產者將不再需要承擔償還的責任!
故你究竟需否還債給領匯,由你獲頒破產令的一刻起計,都已跟你再無直接的關係了!因你再不需要處理這些債務和面對債權人,你祇要跟破產管理處交手就可以了!
2) 要我6年內不娛樂、不旅遊、吃少點穿少點沒問題,但如家人每月基本所需要8000元,我是否可申報只還2000元?
答:如上所言,還款多少非你的選擇和控制!而且在正常情況下破產令祇是四年,如被延長則最多是八年!
說到生活費方面,由於每個破產個案的情況都不盡相同,故難以一概而論!即以匿名 網友的資料來說,由話問題中提及的資料太少,實無法詳細評估!
例如供養父母,是否跟父母同住已經大有分別!如果跟父母同住,那可以將雙親的日常支出計入你的生活費內!但假若非與父母同住而祇是出錢供養,則難度相對較大!因署方通常不接納這樣的獨立支出,除非你並無其他兄弟姐妹,或者他們要申報財政和宣誓放棄照顧父母!
而小朋友方面,有多少個呢?有多大呢?求學未呢?都有不同的狀況和可能性!你有配偶嗎?已離異嗎?如確屬單親家長那另一方有否支付照顧小朋友的生活費呢?種種情況都對你生活費的釐定帶來直接的影響!
假設你跟父母同住,而祇有一位小朋友!算你仍有配偶在側,那以你一萬元的收入計算,生活費數字約在八千至一萬元之間!即表示你有機會可以無需上繳還債而全數保留收入作生活費之用!
當然這些祇是粗略估計,實際數字要視乎你的收支申報實況,和署方會否接納你申報的開支項目而定!
3) 破產期內如我安份守己,那除了生活樸素點外,會對我有那些實則重大既制衡呢?
答:基本上無任何大問題!除了無法使用信貸服務外,其他生活上的規限基本上不算太嚴重!起碼出入境自由,仍可使用普通銀行服務等,當然要受署方的規管!
最重要的是切記在破產周年時,如實申報並填交那份「周年收入和取得財產說明書」,否則會被控違反破產法例!而凡當有新資料更改,如搬遷、轉工、轉電話號碼等,都要即時知會署方!一般來說,祇要盡量配合署方的要求,則四年破產期亦很快便過去!
2011-07-29 22:36:51 補充:
1) 在破產期內,如我的妻子接濟我,令我可以有錢旅遊、用奢侈品等,這樣會有監察員監視嗎?
答:可以,完全無問題!祇要該些情況破產者完全無出資,則可以如常享用該些由家人提供的生活!而亦不會有監察員之事,仍在破產期的人不下幾千人,能跟那一個呢?故如非收到投訴舉報,署方少有監察某位破產者的!
但個人意見在破產期間還是盡量保持低調,當然跟家人一起旅行和接受禮物可以,祇要非你本人出錢就可!但如一年去幾次歐洲,日本旅遊,隨身手戴名表,身穿華服駕名車,則似乎有點太過了!徒然招惹署方關注對自己其實並無好處!
當然亦有些人在破產期間是如此生活的,表表者正是藝人阿B前妻章小蕙小姐!
2011-07-29 22:37:47 補充:
2) 據有豐富經驗的你所知,有見過領匯真的對沒能力的商戶提出破產嗎?說到底已被沒收三個月按金。
答:肯定的資料在下印象中找不到,祇是確有這個可能!而債權人會否行使這個權利的主要誘因是,你名下有否資產可供對方追討!假設對方得知你名下有物業或其他業務,則興訟向你追討的成數非常高!而且也未必要即時申請你破產,按你所欠之數目入稟相關的法庭追討就可以了!
相反如你真的一無所有,對方自然不會浪費時間金錢相逼!
2011-07-29 22:38:43 補充:
3) 我有可能追回那三個月訂按金嗎?
答:絕無可能!因你毀約是事實,香港是法治社會,尤其商業活動都依賴合約去規範!那你未能如期完成合約,對方按雙方所簽合約去處理,是正常和合理的!你要抗辯,祇能在租約期內抗辯,不能在毀約的情況下去抗辯!
你說抗辯是向誰抗辯呢?向領匯還是被控告時向法庭抗辯呢?你有直接數據證明那些散貨檔口對你帶來的影響嗎?假設領匯同意不再容許該類臨時檔售賣跟你類同的商品,你又能否重新營業呢?你能保證營業額就能重回正軌維持租約嗎?
平心而論!大家也明白事情並非如此簡單!
2011-07-29 22:39:19 補充:
因字數超過上限!請轉看意見欄!
2011-07-30 22:07:41 補充:
對閣下 的這個遭遇,除了表示同情和無奈之外,實難再有其他意見!
而領匯這機構祇講實利,不講良心的形象早已深入民心了!相反來說,假若你有能力,買入領匯的股票或許是不錯的投資選擇!(在下並非領匯的股票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