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hkclic.org/ch/topics/immigration/hk_permanent_residence/index.shtml
任何人士均有機會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法定地位,不管他們是否擁有中國國籍。
《基本法》第 24 條 和 《入境條例》附表 1 第 2 段 扼要地列出甚麼人可以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總括來說,它們列明以下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i. 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中國籍人士)。
ii. 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合法地獲准在香港居住,並已在港居留七年的中國公民。
iii. 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其雙親之一(父親或母親)在其出生時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
iv. 已合法居住在香港七年,並以香港作為其永久居住地的外籍人士(非中國籍人士)(* 註)。
v. 在香港出生時,其雙親之一已按照類別 (iv) 獲界定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而現時未滿二十一歲之外籍青少年。這類人士於年滿二十一歲時,便須按照上述其中一個類別去確立本身的永久性居民地位,否則將不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vi. 在香港特區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前,除香港外並無擁有其他地區之居留權的人士。
(* 註:實際上,香港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對於根據《基本法》第 24 條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外籍人士,可實施附加規定,包括要求他們證明經已清繳所有應付的稅項。)
《入境條例》包含其他關於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的條文。舉例, 《入境條例》附表 1 第 6 段 列明,若干在香港於一九九七年主權回歸中國前已享有永久性居民地位的非中國籍人士,在主權回歸後其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得以延續。另外, 《入境條例》第 2(4) 條 規定某些職業類別的人士,例如是外籍家庭傭工和大陸政府官員,均不獲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
一般而言,任何人士在其身分獲得入境事務處核證前,均不可行使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權利。至於中國大陸居民,如欲獲得香港居留權,則可申辦由入境事務處發出的「居留權證明書」。其他國籍人士亦可向入境事務處申請,核實其獲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資格。有關上述事項的細節,請參閱本題目的各部分。
1. 我是否需要連續在香港居住七年,才可獲得永久性居民身分?
大多數來香港居住的人士(不管是來自中國大陸或其他地方),在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之前,必須在香港住滿七年。這項規定不適用於本身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首次來港人士(例如是那些在香港境外出生,而父親或母親在其出生時經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
但在香港住滿七年之規定,並不等於一定要在香港逗留整整七年而不能出境,法律只規定,有關人士在該段期間內必須是 「通常居於香港」 。儘管有關人士在七年內曾因事而暫時離開香港,但仍可能被繼續視為通常居於香港。「暫時性」一詞並無清楚確實的定義,但 《入境條例》第 2(6) 條 列明若干可供考慮的因素,以便決定有關人士是否不再通常居於香港。
如香港是閣下的居住地方,但閣下因事而暫時離開香港,在這情況下,仍會被視為繼續居留於香港。換言之,若閣下曾往外地度假、公幹或短期留學,在香港的居留時期不會因而被中斷。儘管期間閣下曾暫時離開香港,仍可累積七年的居留期。
但請注意,七年的居留期必須是連續性的,亦只包括閣下合法留在香港的期間。還有,閣下必須在該七年期間內定居於香港(例如為工作、留學或營商而一直在港居住)。訪港旅客不可聲稱是通常居於香港,因為旅遊不算作居留期。
因此,有人可能會在香港居留了十二年,但只算作在兩段分別少於七年的期間是「通常居於香港」,期間因為曾非法或暫時性居留而把正式居留期中斷。這類人士不會享有永久性居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