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說以後再犯還是繼續記過直到被開除為止
當然記過內容是誣陷荒謬絕非事實
上協調會
他們說是公司內部制度
他們管不了
就算記滿三大過開除
頂多他們幫忙爭取非自願離職單和資遣費...等等
但我要的是一個清白一個公道
我不要因為被誣陷記三大過就要走人
世上還有公理正義嗎
誰可以給我的真理
還是就如同他們所說
小蝦米鬥不過大鯨魚
做員工的只要遇到不好的主管要你走
你就得走?
更新1:
我是說難道公司可以捏造事實故意記員工三大過免職嗎? 無法可管嗎?公司說是內部.但他們卻是捏造事實污陷員工 勞工局.法律上 難道無法可管? 員工只能自認倒霉乖乖的接受非自願離職嗎?
更新2:
捏造事實就可以解雇員工? 主管看你不爽就可以解雇員工? 這難道不是法律的一塊漏洞? 在工作上只是單純的因為"主管看你不爽" 就可以解雇員工? 難道不怕被公諸於世嗎?這個名聲響噹噹的大公司?
更新3:
公務員有一條是捏造事實污陷員工主管需被懲處 我們不是公務員是可憐的勞工 就得不到人權和尊重是嗎??
更新4:
-☆★-西-★☆-: 我有證物阿~那又如何~上法院控告有用嗎?他們最後還是只用資遣的方式.卻不用銷過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