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LaiYee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這情況下,男事主有什麼法律途徑可取回自己業權轉給兒子?
答:LaiYee 網友的問題,樓上 Edmond 網友已提供部分答案和意見!祇是在下有些其他意見亦想跟 LaiYee 網友你分享一下!
首先說到長命契的問題!長命契(或稱生死契)的立約精神和原則就是,聯名訂立和持有契約的雙方(或更多人),誰最遲離世便自動擁有全部業權!故在這角度下,那名女士的意見和堅持其實亦有道理和法律依據的!
而且這規限更是不會受到遺產承辦或其他原因(如財產分配、債務、贍養費支付等)所干擾,要改變業權或契約,便要得到所有仍在世的立約人簽署才能辦到!這是受到法律所保障的!
所以有意見認為,可在得不到其他聯名業權持有人的同意和簽署下,私下辦理瓜分長命契業權契約的事,是絕對不會發生的!
試想想,如果可以這樣做,那物業業權還有何保障呢?你跟別人以長命契的方式聯名持有物業,對方可以在無知會你,你不知情亦不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更改契約和業權比例,有可能嗎?對你有保障嗎?
所以這些意見並不正確!如果契約非長命契,而是聯權共有的立約方式,那就可以辦到!因這兩種共同持有的立約方式,性質完全不同!
聯權共有的合約並無,業權持有人離世後自動轉歸餘下業權人的條款,而是各自持有名下訂定的比例!故可以隨時將自己名下的那份轉名、轉贈或出售而無需其他業權人同意!而且聯權共有契約下的業權,亦受到遺產承辦所規管!
故問題中男事主要取回全部業權,要做的是入稟法庭,要求法庭頒令確立他為物業的唯一擁有人,而另一聯名人祇是以信託的形式代他持有!當然他要能提供詳細的資料,如購買和供款紀錄等!
如果生死契的聯名業權人不願合作,那祇有取得法庭命令,方能強制宣布原有契約無效而另訂新約!到時他選擇將物業轉名給兒子還是仍跟填房妻子聯名,則是他的個人意願了!
樓上網友說得對,在下的意見祇供參考,詳細情況還是諮詢法律意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