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有關公屋長命契法律問題

2011-07-22 12:11 am

案情是這樣的,男事主與四名子女居住一公屋,後來與一大陸女

子再婚,申請了該女子來港,一起居住於該公屋單位,然後房署

把公屋售與租戶,男事主寫了聯名,但多年來的所有家用、家庭

開支,全是男事主及其子女負責,男事主有見近來身體欠佳,想

把名下一半業權轉給兒子,才發現是長命契,需要雙方簽署,但

新移民妻子不肯,堅持長命契等同全部屬她,這情況下,男事主

有什麼法律途徑可取回自己業權轉給兒子?

回答 (4)

✔ 最佳答案
LaiYee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這情況下,男事主有什麼法律途徑可取回自己業權轉給兒子?

答:LaiYee 網友的問題,樓上 Edmond 網友已提供部分答案和意見!祇是在下有些其他意見亦想跟 LaiYee 網友你分享一下!

首先說到長命契的問題!長命契(或稱生死契)的立約精神和原則就是,聯名訂立和持有契約的雙方(或更多人),誰最遲離世便自動擁有全部業權!故在這角度下,那名女士的意見和堅持其實亦有道理和法律依據的!

而且這規限更是不會受到遺產承辦或其他原因(如財產分配、債務、贍養費支付等)所干擾,要改變業權或契約,便要得到所有仍在世的立約人簽署才能辦到!這是受到法律所保障的!

所以有意見認為,可在得不到其他聯名業權持有人的同意和簽署下,私下辦理瓜分長命契業權契約的事,是絕對不會發生的!

試想想,如果可以這樣做,那物業業權還有何保障呢?你跟別人以長命契的方式聯名持有物業,對方可以在無知會你,你不知情亦不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更改契約和業權比例,有可能嗎?對你有保障嗎?

所以這些意見並不正確!如果契約非長命契,而是聯權共有的立約方式,那就可以辦到!因這兩種共同持有的立約方式,性質完全不同!

聯權共有的合約並無,業權持有人離世後自動轉歸餘下業權人的條款,而是各自持有名下訂定的比例!故可以隨時將自己名下的那份轉名、轉贈或出售而無需其他業權人同意!而且聯權共有契約下的業權,亦受到遺產承辦所規管!

故問題中男事主要取回全部業權,要做的是入稟法庭,要求法庭頒令確立他為物業的唯一擁有人,而另一聯名人祇是以信託的形式代他持有!當然他要能提供詳細的資料,如購買和供款紀錄等!

如果生死契的聯名業權人不願合作,那祇有取得法庭命令,方能強制宣布原有契約無效而另訂新約!到時他選擇將物業轉名給兒子還是仍跟填房妻子聯名,則是他的個人意願了!

樓上網友說得對,在下的意見祇供參考,詳細情況還是諮詢法律意見吧!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1-08-08 10:04 pm
參考第三段,要找律師辦理
http://www.898.com.hk/epgs_vw.php?epgID=228
2011-07-24 11:40 pm
現正進行一個有關就業調查網上問卷

敬請各位能夠抽空參與此調查
此問卷只花閣下5-10分鐘
各下所付出的時間將會對此調查做成莫大的幫助

>>>問卷按此<<<

完成問卷後將會有專人聯絡, 提供工作機會介紹
2011-07-22 12:35 am

長 命 契 的 業 權 持 有 人 , 如 希 望 將 他 在 物 業 中 享 有 的 權 益 , 交 給 後 人 來 繼 承 , 並 不 是 沒 有 辦 法 的 。 他 必 須 做 一 份 瓜 分 業 權 的 契 據 , 並 向 其 他 的 業 權 持 有 人 發 出 通 知 , 繼 而 將 瓜 分 契 據 登 記 在 田 土 廳 的 紀 綠 冊 , 這 樣 的 工 夫 當 然 不 會 是 平 常 人 可 以 做 得 到 , 要 辦 理 就 當 然 要 找 律 師 了 , 這 樣 做 亦 可 因 此 減 少 出 錯 的 機 會 。 瓜 分 後 的 業 權 , 不 但 可 以 自 由 繼 承 , 理 論 上 也 可 以 進 行 買 賣 , 當 然 , 在 市 場 上 , 買 樓 的 人 只 會 買 樓 宇 的 全 個 單 位 , 絕 不 會 無 故 只 買 入 單 位 中 的 半 份 。

所 以 去 找 律 師 辦 吧!
參考: 法觀點


收錄日期: 2021-04-13 18:06:3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721000051KK00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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