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是使大家思考聖經對於愛的認知有多嚴重的錯誤。
我之前強調過,在錯誤觀念下的愛比恨更可怕。
先看一篇新聞,有八成人口是基督徒的烏干達將立法處決同性戀者。
[同性戀罪大惡極? 烏干達將立法嚴懲]
http://www.nownews.com/2010/10/29/334-2659389.htm
非洲烏干達近日發起「反同性戀法案」,當地議員巴哈提(David Bahati)表示,「在我們的國度裡,同性戀就是一種犯罪」,此案不久後將完成立法,更希望透過終身監禁和判處死刑等罰則,來嚴懲同性戀。
查台灣基督教網站的資料,烏干達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基督徒。是基督教網站熱烈宣揚的復興國度。
奇摩知識上有位基督徒GOGO 一直辯稱
[聖經教導裡,所不接受的是同性戀行為,但要愛同性戀者]
可是在聖經教導裡,就是要人處決同性戀者,這怎麼能叫做愛同性戀者?
利 未 記
20:13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聖經這可不只是不接受同性戀行為而已,而是要[處決同性戀者]。
而同樣在這聖經利未記中也宣稱要信徒愛人
利 未 記
19:18 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
既然聖經教導信徒[處決同性戀者就是在愛同性戀者],那烏干達的基督徒當然也會覺得立法處決同性戀者是在愛同性戀者。
因此也將要立法用聖經中[同樣的方式來愛同性戀者]。
以上請大家回答自己的看法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