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佣金是工資一部份,這是《僱傭條例》規定的。~~參考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c_whole.htm
所以你的產假薪金必須以底薪加佣金作基準來計算,與僱主是否好心沒有半點關係。
產假薪酬
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產假薪酬:
1.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40 星期;
2.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
醫生證明書;及
3.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僱員可享有 10 星期有薪產假。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
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
間計算。
注意: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
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
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
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詳情見附錄二)
~~節錄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6.pdf
附錄二內容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