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離婚問題,依家要上庭

2011-07-12 9:58 pm
有女性友人原先已經律師申請離婚,但依家需要上庭,因未能再付律師費,故選擇自行上庭,現有以下問題想請教熟悉法律人仕,幫忙比意見:1)原先已經同律師講咗離婚原因係因所生小孩非男方親生,故離婚並冇要求男方付贍養費比女方及小孩,好正常小孩歸女方養,為何法官需要雙方上庭?2)法官是否係懷疑小孩非男方的真確性,如係的話,可以點做?3)一個因女方通姦所生的小孩,男女方曾經共同養育,及出世紙已登記男方為父親,男方是否一定都要付照顧小孩的贍養費?4)如上庭原因並非以上,咁法官係想了解乜嘢?煩請熟悉法律知識友幫忙提供意見,唔該!

回答 (2)

2011-07-16 1:31 am
✔ 最佳答案
1)因為涉及(不論是否婚生)小朋友福利而沒有申請贍養費,法庭有責任就小朋友福利達至令法庭滿意既安排。

2)呢個情況,法官唔會去理。除非男方唔承認是親生,而女方就藉親生理由爭取更多贍養費,咁就可能要求參巧DNA報告。

3)呢個有點複雜:第一,贍養費多少最大部份係考慮婚姻其間一向比開幾多。第二,當然對方可以話一直以為個小朋友係自己所出先會比咁多$養,所以會反對法庭按婚姻當時情況而決定。故此,法律上只有訂明雙方要就小朋友福利作出一個令法庭滿意既安排,但係就冇訂明一定要比小朋友贍養費。(如果女方有獨立既經濟能力(例如是專業人士搵好多$),法庭是絕對可以滿意女方唔要小朋友贍養費。


4)咁法官係想了解乜嘢?咪就係第1)及3)所講既野...小朋友福利要達至令法庭滿意既安排(根據香港法例192章婚姻財產......條例第18條)。

(如果唔係有小朋友,對方又唔係反對離婚......你個CASE唔使上庭)
2011-07-13 7:47 pm
1.) 傳招原由應該在傳招令(summon)上有註明,而扶養權係睇邊一方環境較好,社工報告等而定,與比唔比贍養費無關。而且,父母與子女見面的權力在於子女,不是父母,這方面可能需要協定日後雙方與子女見面時間,可能這是被傳招上庭的理由之一。你們提出離婚申請的理據是甚麼?子女會面安排如何分配?

2.) 小孩是否男方,女方若已親自證實就無話真唔真確性,法官亦不會理。但若任何一方認為有需要,可以給與法庭證據證實,或以誓章填補漏洞。

3.) 贍養費通常都係經濟能力較高一方或是否家庭支柱而定,而出世紙已登記男方為父親,他就有義務照顧子女。

4.) 傳招令應該有講傳招理由,而且你提供的資料太少,不足以理解法庭傳招因由。

若有錯誤,恕不負責,亦懇親請大大指證錯誤。

收錄日期: 2021-04-25 22: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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