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數月後, 警方找我,問是否有其事才醒起, 我便立即告知警方: 『是呀, 是呀, 好彩你提我, 錢在我這裡呢, 請問要如何比番對方啊...』警方一呆後收線。不久再來電說現在說已太遲, 雖然CCTV能夠證明我有即時追去找人和再回去提款的事實, 她個人直覺亦相信我非畜意盜竊, 但我沒通知警方卻是事實, 故此我被控告盜竊...
我承認忘了報案是我疏忽, 但真的從無諗過要據為己有… 我以為CCTV見到我追人, 再回去提款, 及對警方第一時間承認並追問如何還款等等, 都可以為我證明我無這動機...否則我拿了錢大可一走了之, 何必再回頭讓人有找到我的證據?
但律師說, 以上都無法証實我無辜...因為即使是真的忘記, 卻不是理由, 因為我沒報警是事實, 不管我是否有心, 行為上已足夠構成盜竊...所以勝數極微...
那我想"所謂"的證明, 也只是我一廂情願, 隨時可被推翻, 無法作為理據吧...
1) 再回去提款, 如何能排除不是因為笨了, 留了記錄, 才借口說等銀行來找我呢?
2) 警方來電時, 我承認並追問如何還款, 怎樣證明不是因為知道東窗事發了, 逃不掉才這樣說來補救呢?
3) 再來, 也可以說, CCTV看到我拿了錢去追人, 追不到再折返, 可能是在做戲?
只要控方問一句『為何會不記得』我已答不出來了...我從無案底, 並無起過貪念, 只是記性不好...但這情況下, 是否除了認罪, 留下案底, 便別無他選? 堅持否認控罪, 是否會『死』得更慘?
更新1:
大意遺忘, 即使比盜竊更罪大, 我認, 因為並非誣衊。 但我非不誠實, 亦無貪念…說我盜竊, 這種侮辱, 委屈, 冤枉, 如何吞下!? 原來, 執法人員根本不理會真相如何, 好人壞人, 只關心有無得『做』? 原來, 律政署可隨意指鹿為馬, 即使無不誠實, 無貪念, 亦務求『合理化』地扭曲, 只要『合情合理』便好? 原來, 法官都有殺錯, 無放過, 只要證據成立, 疑點又有主控的另一番言論支持, 不管真相是否如此, 只要『有此可能』便可? 莫非, 這只是執法人邀功, 律師賺錢, 律政署累積功績的遊戲…? 公義? 真相? 清白? 只會留給不怕大灑金錢上訴的有錢人…只能自己請律師的小市民…太天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