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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1 個月,便可
累積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 個月可累積4 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
積至120 天。
有薪病假是每個月累積的,你按連續性合約受僱(這條件是必須的)滿兩年也就是24個月,首12個月每月可累積兩天有薪病假,以後每個月可累積四天有薪病假,如果你未曾放過有薪病假的話,做滿兩年應可累積72天有薪病假。
『头一年平均每月都放一日病假』這樣的描述我無法肯定你是否曾放過有薪病假,因為放取有薪病假也就是領取疾病津貼要具備以下條件: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如果你請的病假不能完全符合上述三項條件,法例規定只能放無薪病假。放無薪病假是不會扣減累積有薪病假。
有些公司會願意讓請病假不足三天的僱員放有薪病假,這是屬於公司自己的政策,是公司給予僱員的特別福利。公司特別給員工的有薪病假是不應扣除《僱傭條例》規定可累積的有薪病假。
作答資料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五章:疾病津貼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