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壓榨怎麼辦???

2011-07-09 3:51 am
公司說會有三個月試用期
試用期間薪水是22000
正值一般正常是24000
相差2000
如今已經工作第四個月了
薪水還是沒調
於是MAIL給公司問


以下是公司給我的回覆)
你是3/6到職,6/5才滿三個月
有關試用期滿的薪資調整
是要經過期滿考核老板同意才有可能調整
並非期滿就一定會調整。


請問有這種事嗎???
考核過了才能調整??
那一直沒考核是不是就一直做試用期的??做到一年兩年??
遇到這樣的事情該怎麼辦呢??
由於也忘記當初到底有沒有簽關於這部分的合約
如果有呢?是不是就得這樣吃悶虧?
還是有其他辦法
打給勞工局嗎???但我不知道這詳細的法律規範怎辦???

PS越詳細越好!!
更新1:

謝謝各位的解答!!! 已經確定是公司在鬼扯 但接下來該怎麼做呢? 直接向勞工局申訴嗎? 那假設申訴結果是公司的問題好了 公司補償之後 很難繼續在公司上班吧? 比如說被公司刁難之類的 還是一般要申訴的話就要有離職的心理準備呢? 平常就需要繳貸款了 突然也難找到新的工作 還是先把"阿義牯"的見解用MAIL給公司? 表達有要向勞工局提出申訴的打算 然後看公司怎麼決定? 這樣會比較好嗎? 1.直接向勞工局申訴 2.先向公司表達有申訴的打算 哪個會比較好呢?

回答 (5)

2011-07-09 3:57 pm
✔ 最佳答案
你講的『公司說會有三個月試用期』,那三個月的約定就是【勞動契約】觀諸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所以「繼續工作三個月」就是存在有隱含試用期意味:若非如此,該條文何不是「繼續工作一日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而,雇主並未在6/5之前向勞方採取停止試用之意思表示,就變成勞基法第9條第一項所指「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換言之,你在三個月期間,應算是這個第9條臨時性、短期性勞動契約所以,6/5以後你有繼續工作,雇主也未有反對的意思表示,就算是臨時性、短期性勞動契約已經自動轉換成「不定期勞動契約」呀,再講白一點就是「試用通過了」你的雇主所詭辯的「你是3/6到職,6/5才滿三個月,關於試用期滿的薪資調整,要經過期滿考核老板同意才有可能調整,非期滿就一定會調整。」,根本就是….y*^%%y^$yipoh$&……感覺上有點像某人講的「馬上就好」、「準備好了」、「633」、「ECFA黃金十年」沒有兩樣
勞資發生權益爭議的申訴管道
2011-07-10 3:34 pm
一.公司的規定沒有牴觸法令
二.法令沒有規定公司的考核時期

繼續做.然後考核公司.才決定你要何時走人....
2011-07-09 8:49 am
沒錯!做的在久 他不幫你調薪是合法的
只要高於政府的基本薪資就可以
2011-07-09 7:13 am
勞基法是沒有試用期這種規定,但一般公司都會用這種方式來挑選合適人員
考核、任用、調薪、晉升、獎懲、獎金等是屬於公司人事管理的自主項目,通常政府機關是不會干預的,也不會立法去規範
2011-07-09 5:32 am
基於勞基法是沒有所謂的試用期

但調薪也的話並沒有立法規範,一切還是依公司規定.只要基本薪資沒有低於法定的17880


收錄日期: 2021-04-27 18:52:1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708000010KK08496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