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被控不小心駕駛,需到裁判處上庭。本人有一些疑問,希望有識之士可替我解答一下。
事緣本人日前駕車由吐露港公路駛向大埔中心出口,路牌上顯示有兩綫可通往大埔中心,本人當時在其中的右綫,因為知道在前方兩線會合併,亦見左綫的車向左切綫駛向大埔墟出口,加上與左線上後方的車有最少六、七個車位距離,而本人車速稍快於該車,本人便打指揮燈,再確定各車輛的情況大致無變而情況安全,便切入左綫。切線穩定後,便開始緩慢地減速,以便在前方時速限制為五十公里處可減至目標速度。但是當本人駛至太湖路大埔中心對面時,卻遭一名交通部警員截停。他指本人雖有打指揮燈,但切綫與打指揮燈之間時間太短,應待其他車輛知道本人將切綫後,才可切綫。
另外,當本人表示自己有觀察路面情況時,他竟指當時在左線後方的車需踏刹車掣及稍作轉向,以免發生碰撞。但依我的經驗和判斷,這個情況應該不會發生,因為很多時,其他車輛在很短距離下(一、兩個車位)切線,我都只需稍為減速,就能避免碰撞了。
對此這事件,本人有以下疑問,
1. 本人如何得知其他司機均知道本人需切綫呢?特別是其他駕駛者無需作出任何改變以配合本人切綫的情況下。
2. 若本人打指揮燈後,久久不切綫,是否反而令情況更尷尬,令其他駕駛者不能確定本人會否切綫,及何時會切綫呢?
3. 我當天切線的距離是否太短呢?
4. 我的判斷是否有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