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詐欺取財刑罰

2011-07-07 8:07 am
我於6月11日,因為手頭拮据,沒錢,生活成問題,透過報紙廣告,去電借錢,對方供稱不必有工作,只要持健保卡和金融卡即可借。於是我借了五千元, [實拿三千五,每十天利息五百】,把我士地銀行的金融卡和密碼給他。
十天後再匯五百到我自已的士地銀行帳戶當利息,然而過幾天卻接獲警察通知,我的帳戶涉嫌詐欺別人財物,而至警局作筆錄,我真的不知該怎麼辦才好?
請幫幫我,謝謝

回答 (2)

2011-07-08 8:38 pm
有對價關係,要硬拗說是被騙,難上加難。
總之幫助犯的刑責跑不掉,不是這樣而已,
被害者還可以要求你賠錢。
2011-07-07 8:43 am
會成立幫助犯

無藥可醫,很可能被判有期徒刑3個月以上

2011-07-07 00:49:13 補充:
只要法院認定有提供帳戶的行為,而在「依一般人之日常生活經驗,若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向他人借用存款帳戶使用,衡情可知係欲利用他人帳戶以隱瞞身份,取得贓款並逃避警方查緝;再者,利用他人帳戶從事犯行,早為傳播媒體廣為報導,被告為有社會經驗之成年人,自可預見其提供帳戶之行為可能幫助他人掩飾犯行」(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228號判決)的心證之下,許多有意出售或過失遭人盜用的人頭帳戶者,很容易被認定至少該當於「幫助犯」的刑責。

收錄日期: 2021-04-27 18:51:5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707000010KK0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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