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很多人都不了解各種動電動車的確切名稱(政府標稱)與合法性.很多晚入行的電動車店也搞不清楚.這次上電視的電動車確切的名稱屬於所謂的電動滑板車類(電動休閒車).與現在不用掛牌的電動自行車類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市面概稱電動腳踏車).電動滑板車類(電動休閒車)於97年政府正式公告不準上馬路(目前很多電動車店還有些繼續販售).有些原來屬於電動滑板車類的電動車也升級成功完成電動自行車類審查合格.所以一樣有政府核可上路的有一張合格的紅色閃電標章貼紙.並且可申請環保補助3000元。
電動滑板車類於98年初有一波大執法.被抓到路上跑.某些地區可是會把車沒收且罰錢(可罰1200~3600.目前一樣可罰錢.只是很少看警察在抓).所以那段時間後路上就很少看到電動滑板車類.且電動輔助自行車類變得很好賣(電動自行車類還未出現)。備註:電動車廠商為能於市面上販售.一般會向政府以電動滑板車(電動休閒車)申請.97年以前沒有向政府申請販售的一樣會自稱是電動滑板車類。
以目前的法令.免掛牌照的電動車必需有合格的閃電標章貼紙的才可以上馬路行駛。最近因為很多電動自行車類常於馬路上出現.這些無法合法上路的電動車也都再次出現於馬路上。
97年政府正式公告:某段內文如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重點在提升安全規範,以保護用路人安全方面包含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其駕駛人未依規定領有臨時通行證,加重所有人或駕駛人之處罰;另規範動力機械行駛道路,違反汽車行駛規定條文者,仍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規定: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或其駕駛人未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者,處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前項動力機械駕駛人,未攜帶臨時通行證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第一項動力機械行駛道路,違反本章汽車行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重點在提升安全規範,以保護用路人安全方面包含明定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如電動休閒車、電動滑板車、沙灘摩托車等),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之處罰規定;另屬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應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其於道路上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增訂第32條之1)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規定: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道路上已發現相關廠商製造或進口相關動力之器具名為電動休閒車、電動滑板車等,因該等器具不符合領用牌照之規定屬不得行駛於道路之器具,只能在公園、廣場等非道路範圍內使用為運動、休閒等目的,另沙灘摩托車等亦為不得領用汽車牌照之動力載具,為避免該等器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當使用行駛於道路,危害交通安全,爰增列本條規定予以處罰;至於,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應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其於道路上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不適用本條規範。
本條例除對汽車之使用加以規範外,於第三十二條亦有「動力機械」一詞,為與前開汽車及動力機械規範之範圍區隔,爰規定本條管制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為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類別。
相較於動力機械不依規定行駛於道路罰鍰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之處罰,本條規範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其行駛於道路造成交通安全之危害程度較低,故其處罰相對較輕,以求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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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長得很像機車又不需要掛牌.也不需要駕照的電動車.屬於電動自行車類.如是政府核可上路的有一張合格的紅色閃電標章貼紙.並且可申請環保補助3000元.(高雄喬登 有多款可當選購標準參考).目前這類比較好等級的售價從26800~42800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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