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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證:
是中華民國政府用於證明外國人、沒有台灣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及大陸地區居民在其境內合法居留的身份證件。
共分為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台灣地區居留證 (給與沒有台灣戶籍的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證、 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證等,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中華民國政府近年來對於長居於國內的外國人,發給「外僑居留證」,因此許多在台灣長年從事宗教、醫療、英語教學等益於公眾之工作的外國人無庸如以往要定期回原國家更新護照及申請簽證。
此外嫁給中華民國國民的非本國籍女性(台灣又稱外籍配偶,近年又稱為新移民女性)在未達到取得國民身分證的資格之前,也是持「外僑居留證」(中國大陸地區人士則是持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簡稱為入臺證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 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擁有永久居留證以後,如果每年沒有住滿183天,永久居留證會被註銷或撤銷。
※居留證不等同於台灣身分證,在台灣居滿三年即可→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 放棄原國籍→歸化國籍證明書→長期居留證→定居證→入戶口及申請中華民國身分證。在等一年考核即取得「身分證」。
※外僑統一證號為10碼,前面2個英文字母加8個數字,第二碼的英文字母, C代表男性, D代表女性,第一個字母則是依據證件發出地的不同, 而有不同代號. 例如: 台北市是A, 新北市是F。
一、申請對象: 在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二、相關事項: (一)自93年12月1日起實施。 (二)用途:提供報稅、健保、銀行開戶、考領駕照等。 (三)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上已有統一證號者,免再申辦。 (四)外國人俟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才能上線使用。 (五)網址: 入出國及移民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我的E政府入口網(
http://www.gov.tw)
※流程圖:
nas.immigration.gov.tw/nasf/view/ flow/ viewFlow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