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LauYuki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本人媽媽欠下了好多債務,間公屋爸爸去世後只有她的名,咁樣會唔會俾人收返間屋??
答:不會!縱使令慈最終未能應付債務要破產,祇要如期交租,都不會被房署收回取消租約收回公屋!除非這公屋已經購入變為令慈的自置私人物業,這時便會被破產管理署要求充公拍賣以抵債!
故會否被充公主要視乎這公屋誰屬!如仍屬房署的出租公屋自然無問題,但如屬已出售的租置公屋便會被破產管理署充公!
我已經過了18歲, 可唔可以加返我個名,咁樣仲會唔會收返???
答:基本因素同上,先要決定這公屋的性質!
如屬已出售的自置公屋,則加名與否都難逃被充公之苦!而且在申請破產前短期內的加名行為,更會被破產管理署視為非法轉移資產的行為而不予承認和追究!到時署方除有權宣布業權更改無效外(加多一位業權人),更可以將令慈和你告上法庭,罪成有機會判以監禁!故請千萬小心處理!
而假若公屋仍是出租的,那不論加名與否都不會對令慈的戶主權造成影響,更不會有被收樓之虞,就算戶主破產後都如是(欠租被房署收是另一回事)!
不過在下有些奇怪,想請問 LauYuki 網友是新近來港的人士嗎?否則為何有加名一事呢?按理公屋家庭組合當中,應當已有你的名字在內吧!
假若確因新來港而未加名於令慈的公屋租約之上,那可以往房署屋村辦事處辦理加名手續!
破產之後點計四年??
答:破產期基本上是四年,由高等法院正式頒布破產令當日起計,滿四周年破產令依例就會自動解除!
但能否如期自動解除,仍要視乎破產管理署和債權人有否作出反對,故破產期有機會超過四年!
2011-07-06 19:27:10 補充:
因為間屋係買的,照你的意思即是會俾人收回對嗎??咁我地應該點做,唔通連屋都無得住??/.\
答:樓下網友的意見含糊兼並不清晰!請 LauYuki 網友細閱在下的原答案!
祇是租住的公屋不會被房署收回!如果問題中的已經成為自置公屋,則必然會被破產管理署充公抵債!
由於物業已經購入,故已無公屋戶家庭成員名單一事,變成祇有由多少業權人去持有這個公屋物業了!在下相信這公屋物業原本由令雙親聯名持有,令尊仙遊後便變成令慈獨自持有,所以家人告訴你並無你的名字在內,意思是你並非這物業的業權人之一!
2011-07-06 19:27:27 補充:
但在這情況下, lauYuki 網友有否名字也無分別了!因在現階段而不能作出任何更改業權的行為,如勉強為之有機會被破產管理署控告!
由於令慈獨自持有這公屋物業資產,如申請破產必會被署方充公拍賣抵債!在這情況下你們將要遷出,這是欠債和破產的代價!破產管理署和債權人不會理會你們如何生活,如確有居住壓力祇好向房署申請暫時入住中轉屋,並以戶主破產為由要求房署恩恤你們再次申請公屋!
2011-07-06 19:27:44 補充:
我仲有問題想問,如果我媽媽連律師費萬幾蚊都俾唔起,咁佢可以點做??申請法媛??
答:破產事務法援處不會處理!其實以你們的情況應該自行將公屋物業放售,將售樓所得用作償債之用!
因為令慈擁有物業資產,被債權人發現後必會主動申請她能破產以求充公物業抵債!但被債權人和破產管理署充公拍賣,價值應該遠低於自行轉售!到時不論拍賣後得款是否足以償債,令慈已負起了破產者的身份!相反如自行售出將得益還債,可免令慈受破產之苦,到時夠還債最好,就算尚餘小數目也能分期償還!
那將物業出售後居何處呢?真無容身之所就如上所言,向房署求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