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便矛盾是扁自己**吧!?
幹嘛栽到馬頭上?
只因為馬任內辦了案嗎?
2011-07-05 10:01:38 補充:
又是光怪陸離的鬼話連篇..
會計法第51條只是告訴你何謂原始憑證、何謂記帳憑證,
哪能判什麼侵占、貪污、偽造文書等等呢?
諸位大德看完魔音穿腦後,且瞧瞧在下的意見:
《會計法第51條》規定
原始憑證,謂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真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記帳憑證,謂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這規定的意思是原始憑證是記帳憑證的依據,
而記帳憑證記載著何人所記、何人複審。
就實務上簡單來說,記帳憑證即會計傳票,
而原始憑證就是會計傳票背面附上的證據,
可能是外部取得的發票;或內部取得的領據。
換言之,會計法第51條只說明什麼是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爾爾。
2011-07-05 10:14:20 補充:
根據一則新聞報導:
檢調尚未查出馬英九單據核銷紀錄 【中央社/台北二十三日電】
http://www.wretch.cc/blog/htycy/5551456
內容有這麼一段:
「查黑中心昨天派員至台北市政府調取資料,所扣卷證主要是市府特別費的相關內部單據及傳票,並無外傳總統陳水扁市長任內的特別費單據。」
換言之,查黑中心沒調查過陳水扁市長任內的特別費單據,何以知實報實銷?
況且,陳水扁並非因市長任內特別費被告,誰會去查他的特別費怎麼用呢?
但版主卻聲稱「陳水扁市長任內特別費實報實銷」,此話不知從何而來?
2011-07-05 10:37:13 補充:
另外,版主寫「總統任內國務機要費二審判無罪」,也不是事實。
事實上,國務機要費二審判決,是從寬、輕判,並非無罪,
其他人的省略,以陳水扁總統來說:
國務機要費案:
《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
處有期徒刑14年。(原判為無期徒刑)
《共同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1 年。(原判為有期徒刑2 年)
龍潭案:
《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
處有期徒刑12年。
陳敏薰行賄案:
《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
處有期徒刑8 年。
2011-07-05 10:40:27 補充:
洗錢案部份:
阿扁總統的確獲無罪,但並非版主所寫的國務機要費。
吳淑珍: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成立,
蔡銘哲、郭銓慶: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成立,
陳致中、黃睿靚: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成立。
有罪的人當中各判徒刑與罰金,只有郭銓慶獲得免刑。
2011-07-05 11:05:04 補充:
版主寫「用"宋朝"法律判馬英九無罪」,也不是事實,
事實上判決書中,宋代公使錢之說是列在:
乙、實體部分(一)特別費之歷史沿革 項下,根本就不是法源依據。
況且於此項之前,法官已註明了這段:
本案被告馬○○所涉貪污罪嫌,其根由無非係其所使用之台北市市長特別費以領據核銷之半數所生疑義,開宗明義,本院必先針對特別費之制度詳加論究定性,始能釐清相關爭議。
換言之,法官註明宋代公使錢之說,
只是為了將特別費的歷史做個整理,並非什麼法源依據。
諸君可查判決書連結:
http://issue.udn.com/960814.txt
見乙、實體部分(一)特別費之歷史沿革
2011-07-05 11:27:58 補充:
諸君可從特別費判決書查知本案的判決依據分別是:
行政院函文、審計部函文、財政部函文、審北處函文、法務部函文、
罪刑法定主義、大法官解釋、立法院公報、最高法院判例、
新竹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決、貪污治罪條例、
刑法(指背信罪)、刑事訴訟法、預算法、審計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並無版主所掰的「用"宋朝"法律判馬英九無罪」。
詳見判決書:
http://issue.udn.com/960814.txt
2011-07-05 16:03:01 補充:
瞧~~
版主只願自己幻想,對判決書是死也不願意瞧一眼,
提及公使錢,明明只是針對歷史沿革,不是判決依據,
判決書明明載明了判決依據的函文、判例、成文法、規定等,
版主卻還是要瞎掰成〝沒引用那還判無罪那更是糟糕〞。
判決書也提到這麼一段:
74年有新竹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認為這是政府首長的「特別酬庸」,
86年大法官第421號解釋認為特別費是「固定報酬」,
95年法務部的法律諮詢意見書與96年台南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也都認為是「實質補貼」。
22年間,有四個不同的司法或法務機關都先後一致認為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不是公款。
但是仇馬教徒,就算死也要將特別費栽為公款。
2011-07-05 16:21:12 補充:
而且,阿扁總統根本就不適用,
但是仇馬教徒卻非得渾沌不清不可。
事實上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不同,
它不像特別費那般地三番四次被指為非公款,
而且行政院對不需檢具原始憑證列報金額不得超出一半的規定,
指的是特別費,不是國務機要費。
況且國務機要費案被清查出太多的假發票。
阿扁總統也曾拿大水庫嘲諷馬趕緊把剩餘款捐光光,
並且自稱:如果我也這樣,大家會原諒我嗎?
但阿扁總統說歸說,可沒儍到真的捐出去,
因為他很清楚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到了法官那兒可混不了水、摸不了魚,
他就算學馬捐款,也彌補不了假帳缺口,
除非扁總統拿錢來墊,但得在案發前。
2011-07-06 20:24:47 補充:
致版主、、、
我看的是判決書,
你以為人人都跟你一樣專讓媒體洗腦啊?
名稱雖不同但性質是一樣?
那是你家的國務機要費才跟特別費一樣,
阿扁總統的可不是。
另外,捐給誰,判決書也寫得清清楚楚啊,
你怎麼就是不敢看判決書,非得自己妄想呢?
還舉個搶了銀行被抓到這麼個不倫不淚的例子,
怎麼?搶銀行的錢有領據啊?
還是銀行的錢有一半不必領據啊?
扯什麼玩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