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先生要搞李扁矛盾, 玩得起來嗎?

2011-07-01 9:26 pm
馬先生要搞李扁矛盾,.玩得起來嗎?

看樣子馬先生已經跟李先生正式翻臉了.

怕民進黨會和李登輝合作威到他的政權.

所以利用這一招來挑撥離間。
更新1:

邱毅控小英自肥.才是「老梗」完全不是事實。 抹黑栽贓手法.同時轉移執政無能的焦點 . 邱毅29日上午指控蔡英文於民國96年卸行政院副院長前.推動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立法. 卸任後便擔任2家生技公司董事長行為涉嫌自肥.根本就鬼扯淡. 蔡英文於民國96年5月卸任.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立法卻是在民國96年6月. 由立法院長王金平領銜提案.當時由現任國民黨副主席洪秀柱、立委蔣孝嚴等連署通過. 跟蔡英文完全毫無關係.邱毅**的甚麼時候才能改掉胡說八道的壞習慣? 蔡英文於民國96年卸任公職後轉行生技業. 馬英九執政3年多以來.該查的應該都查了.邱毅的指控是冷飯熱炒的「老梗」.

更新2:

我認為起訴李登輝是馬陣營所犯的一個不可逆的大錯. 他們自己可能並不這麼想.甚至於還沒意識到錯誤。 現在少數偏激藍民爽了.許多原本覺得無所謂的台灣人卻怒了. 馬陣營在陳水扁案件上吃了幾年大甜頭.這次如法炮製. 固然掌握了偏激藍民對李登輝的痛恨.卻低估中年以上台灣人民對他的好感. 連辜仲諒都說他被騙作偽證了.只要馬英九說要辦李.阿扁咬不咬有甚麼差!

更新3:

回答者: people ( 初學者 1 級 ) 涉弊就該查嗎??那麼花博.貓纜.搾胡線.甚至拉法葉為甚麼不了了之??

更新4:

回答者: 強烈颱風的風 ( 研究生 1 級 ) 您道盡台灣司法不公的現狀...... 對付綠營政治人物.通常起訴抓了再說..藍營的就算抓了也可以他她跑掉. 至於高級外省高官.公款放口袋A在多都沒事.甚至連起訴都免了.... 沒起訴就等於清廉??司法不公至此明顯的兩套標準.腦殘藍丁還最愛裝傻說嘴.... 馬英九的市政特別費.侯寬仁用"詐欺"起訴. 法官蔡守訓用"宋朝"法律為馬英九脫罪. 大水庫理論只有馬英九能用.換成別人就叫"貪汙" 拉法葉案.江國慶案的狗官們是如? 法律遇到藍營自己會轉彎.

更新5:

特偵組 配合媒體羞辱阿扁一家大家看在眼裡. 越芳如到日本找辜仲諒羅織罪名. 現在辜翻供證實作偽證怎麼不重審??打算蠻幹下去把阿扁關到死?? 長期以來司法就是國民黨的打手.民進黨執政時稍微收斂一些. 國民黨拿回政權.黨國司法也回來了.......... 逼迫證人做偽證. 蘇治芬與陳明文被無緣無故抓進看守所收押禁見. 這些對政治正確優先的黨國打手而言只是剛好而已.沒啥好大驚小怪.

回答 (15)

2014-07-16 12:03 am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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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4 8:50 pm
連辜仲諒都說他被騙作偽證了.只要馬英九說要辦李.阿扁咬不咬有甚麼差?!

說真的!**的是國民黨中最陰狠的人~

政績能力一點都沒有~但鬥爭天性的真是有夠強~

不服馬就鬥到你垮~自己人都一樣!

2011-07-04 20:05:36 補充:
馬英九每個月以領據領到特別費,就交太太周美青私用。
依會計法 第51條原始憑證,為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知憑證。馬英九每個月侵占貪污一次。偽造文書一次.8年貪污近百次...........................到這裡為是事實.

陳水扁市長任內特別費實報實銷.總統任內國務機要費二審判無罪.
根本無情事.蔡受訓用"宋朝"法律判馬英九無罪.顯然是惡搞.不是造反?

2011-07-05 14:40:58 補充:
引用工使錢本來就不倫不類.沒引用那還判無罪那更是糟糕.

公款直接A口袋裡都可以判無罪.明顯法官失職.

類似的案例.公史錢.大水庫如果是對的.用在阿扁或其他人也應一體適用.

特別費判是公款.公款應用於公務.這是馬英九於市議會備詢時親口說的.

2011-07-05 14:43:00 補充:
意見者: 晴人 ( 實習生 5 級 )

沒有特別費補助薪水這回事.貪污就是貪汙.

2011-07-06 17:26:04 補充:
意見者: 晴人 ( 實習生 5 級 )
意見者: 花德法客 ( 大師 4 級 )

少看點tvbs吧~

國務機要費不同於特別費?那總統的特別費咧??

名稱雖不同但性質是一樣的.

2011-07-06 17:34:33 補充:
意見者: 晴人 ( 實習生 5 級 )

特別費每月34萬.全部是公款.公款要於公務用.

其中一半17萬要用發票實報實銷.這部分檢調根本沒查.而是抓余文當替死鬼.

另外一半只需用領據.每個月17萬直接進周美青戶頭.這叫貪汙有什麼問題?

如果根據蔡守訓的判決.那麼之前因為貪汙特別費被盼的人.不就要替他們平反?

國民黨自己很清楚馬英九貪汙特別費.所以積極地要將特別費除罪化.

2011-07-06 17:38:25 補充:
意見者: 花德法客 ( 大師 4 級 )

挺馬也不要挺到沒有是非.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是誰說的?

以後搶了銀行被抓到.只要比照"大水庫理論"都捐出去了就沒事??

都捐出去?捐給誰??左手換右手還是要A.
2011-07-02 4:18 am
結論就是
一切都是阿共仔的陰謀 是嗎?
今天已經看到至少不下10次 說馬總統辦陳前總統又辦李先生 怎樣怎樣的類似文

不是陳前總統踢暴 馬總統會查嗎?醒醒吧!!

P.S.小弟不是某黨籍的支持者 就事論事而已
2011-07-02 3:45 am
目標就是搞矛盾

這麼老梗的手法

這關選舉什麼事?
2011-07-02 2:25 am
李扁沒有矛盾,因為他們是黑金、白金利益共同體

唯一矛盾之處,就是你的言論
2011-07-02 12:24 am
李便矛盾是扁自己**吧!?
幹嘛栽到馬頭上?
只因為馬任內辦了案嗎?

2011-07-05 10:01:38 補充:
又是光怪陸離的鬼話連篇..

會計法第51條只是告訴你何謂原始憑證、何謂記帳憑證,
哪能判什麼侵占、貪污、偽造文書等等呢?

諸位大德看完魔音穿腦後,且瞧瞧在下的意見:
《會計法第51條》規定
原始憑證,謂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真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記帳憑證,謂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這規定的意思是原始憑證是記帳憑證的依據,
而記帳憑證記載著何人所記、何人複審。

就實務上簡單來說,記帳憑證即會計傳票,
而原始憑證就是會計傳票背面附上的證據,
可能是外部取得的發票;或內部取得的領據。

換言之,會計法第51條只說明什麼是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爾爾。

2011-07-05 10:14:20 補充:
根據一則新聞報導:
檢調尚未查出馬英九單據核銷紀錄 【中央社/台北二十三日電】
http://www.wretch.cc/blog/htycy/5551456

內容有這麼一段:
「查黑中心昨天派員至台北市政府調取資料,所扣卷證主要是市府特別費的相關內部單據及傳票,並無外傳總統陳水扁市長任內的特別費單據。」

換言之,查黑中心沒調查過陳水扁市長任內的特別費單據,何以知實報實銷?
況且,陳水扁並非因市長任內特別費被告,誰會去查他的特別費怎麼用呢?
但版主卻聲稱「陳水扁市長任內特別費實報實銷」,此話不知從何而來?

2011-07-05 10:37:13 補充:
另外,版主寫「總統任內國務機要費二審判無罪」,也不是事實。

事實上,國務機要費二審判決,是從寬、輕判,並非無罪,
其他人的省略,以陳水扁總統來說:

國務機要費案:

《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
處有期徒刑14年。(原判為無期徒刑)
《共同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1 年。(原判為有期徒刑2 年)

龍潭案:
《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
處有期徒刑12年。

陳敏薰行賄案:
《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
處有期徒刑8 年。

2011-07-05 10:40:27 補充:
洗錢案部份:

阿扁總統的確獲無罪,但並非版主所寫的國務機要費。

吳淑珍: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成立,
蔡銘哲、郭銓慶: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成立,
陳致中、黃睿靚: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成立。

有罪的人當中各判徒刑與罰金,只有郭銓慶獲得免刑。

2011-07-05 11:05:04 補充:
版主寫「用"宋朝"法律判馬英九無罪」,也不是事實,

事實上判決書中,宋代公使錢之說是列在:
乙、實體部分(一)特別費之歷史沿革 項下,根本就不是法源依據。

況且於此項之前,法官已註明了這段:
本案被告馬○○所涉貪污罪嫌,其根由無非係其所使用之台北市市長特別費以領據核銷之半數所生疑義,開宗明義,本院必先針對特別費之制度詳加論究定性,始能釐清相關爭議。

換言之,法官註明宋代公使錢之說,
只是為了將特別費的歷史做個整理,並非什麼法源依據。
諸君可查判決書連結:
http://issue.udn.com/960814.txt

見乙、實體部分(一)特別費之歷史沿革

2011-07-05 11:27:58 補充:
諸君可從特別費判決書查知本案的判決依據分別是:
行政院函文、審計部函文、財政部函文、審北處函文、法務部函文、
罪刑法定主義、大法官解釋、立法院公報、最高法院判例、
新竹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決、貪污治罪條例、
刑法(指背信罪)、刑事訴訟法、預算法、審計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並無版主所掰的「用"宋朝"法律判馬英九無罪」。

詳見判決書:
http://issue.udn.com/960814.txt

2011-07-05 16:03:01 補充:
瞧~~
版主只願自己幻想,對判決書是死也不願意瞧一眼,
提及公使錢,明明只是針對歷史沿革,不是判決依據,
判決書明明載明了判決依據的函文、判例、成文法、規定等,
版主卻還是要瞎掰成〝沒引用那還判無罪那更是糟糕〞。

判決書也提到這麼一段:
74年有新竹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認為這是政府首長的「特別酬庸」,
86年大法官第421號解釋認為特別費是「固定報酬」,
95年法務部的法律諮詢意見書與96年台南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也都認為是「實質補貼」。
22年間,有四個不同的司法或法務機關都先後一致認為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不是公款。

但是仇馬教徒,就算死也要將特別費栽為公款。

2011-07-05 16:21:12 補充:
而且,阿扁總統根本就不適用,
但是仇馬教徒卻非得渾沌不清不可。
事實上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不同,
它不像特別費那般地三番四次被指為非公款,
而且行政院對不需檢具原始憑證列報金額不得超出一半的規定,
指的是特別費,不是國務機要費。
況且國務機要費案被清查出太多的假發票。

阿扁總統也曾拿大水庫嘲諷馬趕緊把剩餘款捐光光,
並且自稱:如果我也這樣,大家會原諒我嗎?
但阿扁總統說歸說,可沒儍到真的捐出去,
因為他很清楚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到了法官那兒可混不了水、摸不了魚,
他就算學馬捐款,也彌補不了假帳缺口,
除非扁總統拿錢來墊,但得在案發前。

2011-07-06 20:24:47 補充:
致版主、、、

我看的是判決書,
你以為人人都跟你一樣專讓媒體洗腦啊?

名稱雖不同但性質是一樣?
那是你家的國務機要費才跟特別費一樣,
阿扁總統的可不是。

另外,捐給誰,判決書也寫得清清楚楚啊,
你怎麼就是不敢看判決書,非得自己妄想呢?
還舉個搶了銀行被抓到這麼個不倫不淚的例子,
怎麼?搶銀行的錢有領據啊?
還是銀行的錢有一半不必領據啊?

扯什麼玩意?
2011-07-01 9:55 pm
李老先生說的話還有多少人聽?

釣魚台是日本的?

不用玩啊

反正一個已經在裡面了

另外一個是啊

是政治追殺---不過如果有證據起訴 妳們愛怎麼說就怎麼說

反正把拿去的吐出來摟

如果到時馬真的因為貪污被定讞

我也只會說我當初瞎了眼

不會說什麼政治追殺!

可悲的台灣

2011-07-01 16:17:22 補充:
邱毅控小英自肥.才是「老梗」完全不是事實。

抹黑栽贓手法.同時轉移執政無能的焦點

為什麼大話控馬 不是老梗 完全就是事實?

抹黑栽贓手法---我覺得國民黨遠遠不如民進黨

2011-07-01 16:18:07 補充:
國民黨在這塊真的輸民進黨太多了

國民黨財大氣粗 腦滿腸肥 可以說是豬頭三

2011-07-04 13:14:22 補充:
甚至拉法葉為甚麼不了了之

之前有個人 說動搖國本也要查

他執政時國家是有搖啦

可是拉法葉呢?

2011-07-05 08:54:47 補充:
我是看tvb

他說特別費有分兩份

一份要實報實消

一份算類似補助薪水

補助薪水的直接進周美青戶頭

所以有什麼問題?
2011-07-01 9:48 pm
今有乍得世智初分,便謂大徹大悟者,何謬昧之甚!
2011-07-01 9:43 pm
台灣的社會何時到了是非不分的時候
任何事只要不同立場的先以陰謀論來看
涉及弊案難道不該茶嗎
況且我們當初投馬英九
其中的原因之一包含要法辦陳水扁與李登輝等人
這正符合大部分民眾的期待
感謝馬政府硬起來
不只打蒼蠅更打老虎
2011-07-01 9:29 pm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01/4/2u95k.html<==自己看吧

為了怕你選擇性看文~~我把你應該要看到的重點貼在這~~你好好參祥看看

此外,陳水扁告發李登輝利用隨扈的銀行帳戶,將近十億元被分為卅四筆輾轉匯往新加坡等國移涉洗錢一案,特偵組已另案調查,並積極尋求新加坡方面的司法互助。

收錄日期: 2021-05-04 01:20:0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701000010KK0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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