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非題所答--定舉報。
更新1:
至;T.K.K.wan 最新資料.(僱傭條例(滿3個月)視作連續性合約.原因C为A已連讀性.同一傭主.中介人或公司不成理由.又例;經勞工處轉介C到A工作.那麼應享有合法勞工權益. 終止僱傭合約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的計算方法; 少於3個月------無 少於12個月--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無 3個月至12個月--辭職及非即解僱;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数-乘-受僱日数-除365=得該年享有日数 --- 請電1832查或到勞工處取本(僱傭條例)簡明指南2011-5-1實施的修訂--- -----你答的提問完全不正确.請看最新條例.免使她人有唔會.謝謝你化時間回答----
更新2:
再補充:所發问應否享有勞工假,如不是偷換概念來混淆,A(僱主)C(員工)以上工作 日期,被視作為連續性僱傭關係,因此;受勞工法例保章,可追討勞工法訂假期共4天(年 假2.端午節.7-1),A-B沒有關係,B-C更沒關係,但A-C視定有關係了,你判斷错错.特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