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錯誤!!!!!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等國已經完全從英國獨立出來,只是名義上仍然尊英女王為國家元首,而總督作為英女王的代表。
雖然這些國家都承認雙重國籍,總督可以擁有英國國籍,不過一定需要是本國公民,受本國的法律所約制,英國對他們是無能為力的。
英國不讓香港獨立,香港已經沒有機會了,而且香港沒有資源,不得不依靠中國大陸。
拿阿根廷來相比並不現實,阿根廷軍力跟解放軍沒有得相比,而且還有一海之隔,不像香港,過了深圳河就是了。
即使沒有了香港,英國跟中國大陸拿的利益比香港更加大。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A%A0%E6%8B%BF%E5%A4%A7%E7%B8%BD%E7%9D%A3
加拿大總督(英語:單數為Governor General,複數為Governors General,法語:Gouverneur général(男)或Gouverneure générale(女))是加拿大君主的代表。由於加拿大的君主亦是英國君主,不是居住在加拿大,所以英國君主會委任一位代表他/她的人。雖然英國君主擁有委任權,英國君主通常會委任加拿大總理提名的人選。
加拿大總督只擁有象徵式權力,例如擔任加拿大三軍總司令等,但職責沒有什麼真正的政治權力。大多數的政治權力都是屬於加拿大政府,由總理領導。一般來説,加拿大總督所有的決定都要根據總理的「提議」,跟英國的西敏制傳統一樣的。雖然英國君主是加拿大的元首,英國政府沒有權力向加拿大總督作出任何「提議」而干涉加拿大的內政。
近年,伍冰枝和莊美楷兩位總督任內在某些公共場合中稱自己為「加拿大元首」(Head of State),而伍冰枝更在英女皇面前稱自己為加拿大元首。由於傳統上,加拿大總督是英國君主在加拿大的代表,此舉令到白金漢宮有所不滿。
加拿大總督的府邸是首都渥太華的Rideau Hall(是加拿大總理府邸的對面)。由1952年起,所有加拿大總督都是加拿大公民。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E%B3%E6%B4%B2%E7%B8%BD%E7%9D%A3
澳大利亞總督(Governor-General of Australia)是澳洲的君主在澳洲的代表。按照現行的澳洲和英國法律,澳洲和英國共有一個君主,而這個君主常駐在英國。因此,澳洲總督在一般情況下行使着國家元首的職務。
作為君主的全權代表,總督在法理上擁有很大的權利。憲法賦予他國家的最高行政權。他也是三軍統帥,可以制定和取消法令,並且有權任命和罷免議會,各部部長和總理。但是,按照英國的西敏制傳統慣例,總督不干涉行政,並按照總理的建議行使權力。
同樣,法理上總督由總理提名,而由君主任命。但自從英國在1930年代確認了各自治領的獨立地位以後,君主就沒有拒絕過澳洲總理的提名。同樣的,在總督任命的問題上,君主只遵循澳洲總理的意見,而不考慮英國首相和議會的建議。實際上,總督的任命和罷免都掌握在澳洲總理手中。
這些法理上的和慣例上的矛盾有時會造成爭議。在1975年的憲政危機中,總督約翰·克爾以總理無法將預算案通過參議院為由,解散了愛德華·惠特拉姆任總理的政府。當時,英國女王伊利沙伯二世決定不予干涉,理由是澳洲已成為獨立國家,其總督就是元首,而憲政危機必須由澳洲自行解決。約翰·克爾的舉動此後一直被爭議。反對者認為法律上,按照西敏制的慣例,總督不應解散在眾議院擁有多數支持的政府。政治上,反對者認為一個非民選的總督不應有權解散由人民選出的政府。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6%B0%E8%A5%BF%E5%85%B0%E6%80%BB%E7%9D%A3
新西蘭總督(Governor-General of New Zealand)是新西蘭皇室的全權代表。新西蘭現時仍然是一個君主立憲國家,國家元首是英國現任女皇伊麗莎白二世陛下。而作為新西蘭的首席總督,他往往被視為新西蘭的實際元首。
總督的正式頭銜是:「新西蘭首席總督暨三軍總司令」。根據在1986年修訂的新西蘭憲法(《1986年憲法法案》),除了指明由皇室委任的總督是皇室在新西蘭的全權代表以外,實際上並未有就總督的限期表明。不過,習慣上每位總督的任期都是五年。最近卸任的新西蘭總督西爾維亞·羅斯·卡特賴特女男爵剛剛在2006年8月4日完結,而她的繼任人阿南德·薩蒂亞南德將會在8月23日宣誓。在這段期間,總督的職務由首席大法官賽恩·伊萊亞斯暫代,直到薩蒂亞南德正式宣誓就任為止。薩蒂亞南德是新西蘭首位亞裔總督,由前任總理海倫·克拉克向英女皇建議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