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Q1.只要有做工作不論是一小時或一天,雇主都要給予薪水.所以不知您第一天上班雇主是否有幫你保勞健保嗎?有的話就簡單了,只要去勞保局申請勞保明細就可以證明你有在那間公司工作過.
Q2.即然已經進入協商了(建議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檢舉比較有用),那就明白講就好,反正你就是有在那裡工作,是資方覺得你好像不適用,可以依法跟資方申請資遣費喔,因為是公司要你走人,而不是你自請辭職的.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Q3.勞基法已經沒有試用期了,只要違反勞基法的一律視同無效.
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也就是要給你資遣費啦!因為是公司要你走人的所以你符合第十一條第五款.記得除了要薪水還可以要遣散費還有要拿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此證明書可以去申請失業教濟金).
2011-06-24 20:17:07 補充:
一般有簽約的都是臨時工,也就是三個月以上一簽的,沒有簽的就是正職啦,所以沒簽你就是正職啊.
第九條(勞動契約種類)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2011-06-24 20:17:43 補充:
你是屬於不定期契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