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勞資糾紛

2011-06-23 6:14 am
本人於A公司任職已19年, 於年初收到通知A公司將於6月30日關閉, 而所有業務/資產由母公司(B公司)接手, 於5月中A公司向本人發出一封雇用合約期滿通知書, 列明新的雇用合約的條款與現A公司的條款相同. 而年資亦可順累計至B公司. 詢問本人是否同意.
但本人希望跟A公司完結所有雇員關係後才跟B公司簽新合約. 所以向A公司提出先作遣散補償要求並於6月8日口頭說明如公司不接受, 本人亦予定按通知書日期工作至6月30日. 但經過多次商議A公司於20/6回复還是不接受作遣散.
今天我要求B公司給我新的雇用知約給我參看, 發現除了年資可累計外, 當中有數條款已跟A公司不符:
1/A公司每年最多有20日有薪假期. B公司最多只有14日.
2/A公司每年有薪病假14日/ B公司只有6日有薪布病假
3/A公司一直都是每年2次花紅(每次各一個月薪金左右),但合約寫明依據工作表現及出席率來計算, 而B公司每年2次(每次各半個月薪金).

基於以上不符條款,
1/如 本人如向A公司表明不接受新合約條款,是否工作至6月30日可離職, 而不用一個月通知?
2/如就以上3點向勞資審裁處追討遣散費,本人勝算高嗎?

**於上年A公司有口頭說過有薪假會由20天改為14天。 但當時無奈接受,現在就此點對質可以嗎?

拜託幫忙幫忙。

回答 (1)

2011-06-26 6:10 pm
✔ 最佳答案
1/如 本人如向A公司表明不接受新合約條款,是否工作至6月30日可離職, 而不用一個月通知? 答: 因為6月30日公司結束日, 亦是勞資關係結束時, 資方既已有足夠的時間通知勞方便可。 2/如就以上3點向勞資審裁處追討遣散費,本人勝算高嗎? 答: 依據法規來說, 不成問題, 放心好了。 筆者寄語: 不要將兩間公司的關係, 混為一談。處理上述事件時, 思維上, 應獨立考慮。1.) 離開這集團, 取得遣散費。好處: 保護多年的工作成果。壞處: 重新尋覓工作, 在勞工市場上, 與其他人士競爭職位, 這是需要勇氣的。2.) 離開A公司, 到B公司工作, 除了年資保留外, 一切將會依照B公司的條款。好處: 立即展開工作, 生活和財務不受離開A公司的影響。
另一方面, 亦要重新適應新工作和新環境。但是, 這與B公司無關, 而是A公司結業而引起。
參考: 月光光


收錄日期: 2021-04-20 00:50:1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622000051KK0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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