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A公司任職已19年, 於年初收到通知A公司將於6月30日關閉, 而所有業務/資產由母公司(B公司)接手, 於5月中A公司向本人發出一封雇用合約期滿通知書, 列明新的雇用合約的條款與現A公司的條款相同. 而年資亦可順累計至B公司. 詢問本人是否同意.
但本人希望跟A公司完結所有雇員關係後才跟B公司簽新合約. 所以向A公司提出先作遣散補償要求並於6月8日口頭說明如公司不接受, 本人亦予定按通知書日期工作至6月30日. 但經過多次商議A公司於20/6回复還是不接受作遣散.
今天我要求B公司給我新的雇用知約給我參看, 發現除了年資可累計外, 當中有數條款已跟A公司不符:
1/A公司每年最多有20日有薪假期. B公司最多只有14日.
2/A公司每年有薪病假14日/ B公司只有6日有薪布病假
3/A公司一直都是每年2次花紅(每次各一個月薪金左右),但合約寫明依據工作表現及出席率來計算, 而B公司每年2次(每次各半個月薪金).
基於以上不符條款,
1/如 本人如向A公司表明不接受新合約條款,是否工作至6月30日可離職, 而不用一個月通知?
2/如就以上3點向勞資審裁處追討遣散費,本人勝算高嗎?
**於上年A公司有口頭說過有薪假會由20天改為14天。 但當時無奈接受,現在就此點對質可以嗎?
拜託幫忙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