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期六年已過,債務人應怎樣做?

2011-06-23 3:50 am
有朋友想問,如果追索期六年過了,但債權人在第八年又發律師信追討,債務人是否可以用「債權人放棄了追索權利」為由,向法庭申請債務作廢?請法律有料之人幫忙。
更新1:

稍作補充,我想問有關香港法律中,六年追索期沒追,追索權已失去,即不能再追了,是嗎?

回答 (3)

2011-06-23 5:27 am
✔ 最佳答案
時效條例只是說超過六年而中間沒有追索的債務,法庭是不會受理(即不能通過法律追討),但除非你已破產,否則債務是不會作廢的,債權人仍然可以用其他合法的方法追討(如發信,打電話等等)

2011-06-23 10:53:33 補充:
不是,六年追索期沒追,只是不可以去法庭告對方追討,但仍然可以追討的。
參考: me
2011-07-08 7:31 am
即是,法律上,追索權已失去,這樣便說得清楚,否則便很混亂。
2011-06-24 2:17 am
Ken 網友的意見正確!
期限法的六年期,祇表示超過六年者不能以法律途徑追討!即不能入稟各級法庭追討,不能申請債務人破產等!總之一切法律上的追討程序都不可,因已失去法律的合法性!

但不代表債權人不能以其他方式繼續追討,如發信、電話、登門滋擾等!不過由於債務已失去合法性,故債務人有權拒絕償還!

即是說,符合期限法所定的六年期後豁免法律合法性的債務!債權人仍然有權以非法律的方式追,但債權人亦依法有權拒絕歸還,祇要能應付對方追數的壓力和滋擾就可以了!

收錄日期: 2021-04-24 10:45:4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622000051KK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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