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破產條例》提供一個法律架構,以便:
1.2 破產法例的主要目的是:
1.3 《破產條例》也提供了破產之外的另一項選擇–個人自願安排(自願安排):
(a) 在自願安排之下,債務人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一項償債建議,建議一獲批准,在法律上即對所有債權人都具有約束力。
(b) 自願安排的好處是:–
(i) 債務人可避免破產的污名;
(ii) 他/她可以免受《破產條例》及其他條例的法律限制;及
(iii) 他/她可能得以保存其工作/專業。
債務人在提交破產呈請之前,應該認真考慮是否適合以自願安排來解決債務問題。有關自願安排的進一步資料可以向破產管理署或其他有經驗處理破產/清盤事宜的人士索取,例如會計師、律師等。
提交呈請的程序
債權人呈請
2.1 債權人提交破產呈請的程序是:
(a) 在以《破產(表格)規則》表格162、163或164發出的“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債務人後,或在無法執行對債務人的裁決時,適當地以《破產(表格)規則》表格10、10A或 10B填妥一份“債權人破產呈請書”;
(b) 就呈請找得見證並以誓章加以核實;
(c) 如果適當,擬備一份誓章,證明有關的“法定要求償債書”已經送達;
(d)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12,150的款項, 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e) 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
(i) 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
(ii) 就呈請取得聆訊的日期;及
(iii) 提交呈請書;
(f) 把呈請書的蓋印副本送交債務人;及
(g) 把提交高等法院有關破產呈請的所有文件副本各一份送交破產管理署署長。
債務人呈請
2.2 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的程序是:
(a) 填妥《破產(表格)規則》表格3“債務人破產呈請書”和《破產(表格)規則》表格28C“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債務人的呈請)”。“債務人破產呈請程序簡介”內已包括上述各份表格,市民可以透過本署互聯網免費下載:
「網址:
http://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debtor.htm」
市民亦可以用以下方法獲取該簡介,費用為每本10元 :-
(i) 致電政府新聞處刊物銷售小組訂購
電話:2537 1910
(ii) 進入網上『政府書店』 (
http://www.bookstore.gov.hk) 選購各類刊物
(iii) 透過政府新聞處的網站(
http://www.isd.gov.hk)於網上遞交訂購表格,或將表格傳真至刊物銷售小組
(傳真:2523 7195)。
(iv) 以電郵方式訂購「電郵地址:
[email protected]」。
(v) 在本署購買。
(b)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8,650元的款項, 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c) 就呈請找得見證並就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宣誓;
(d) 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
(i) 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
(ii) 就呈請取得聆訊的日期;及
(iii) 提交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及
(e) 在完成(d)(iii)後,立即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呈請書的蓋印副本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副本。
註: 如破產人在破產令頒布當日不在香港,有關其破產期的實施請參閱第 7.3 段。
破產的影響
3.1 在破產呈請提出或法院頒布破產令後,沒有法庭許可,不得對債務人/破產人或債務人/破產人的資產採取或繼續採取法律程序。
3.2 破產令頒布後,破產管理署署長成為暫行受託人。就債務人的呈請而言,如有關資產的價值相當可能不超過200,000元,作為暫行受託人的破產管理署署長可委任任何合資格的人士擔任暫行受託人。
3.3 暫行受託人/受託人會接管破產人的資產,包括營商破產人的簿冊和記錄。當破產人的資產已歸屬受託人,即使在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受託人仍有權繼續管理有關資產。至於破產人通常居住的處所,若是他/她的資產的一部分,視乎情況而定,破產人可能可以繼續在那裏居住一段時間,以便他/她作出其他居所安排和與受託人討論如何把破產人的權益變現。
3.4 破產人可能不得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按照《銀行業條例》的規定,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通知他/她的僱主關於其破產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