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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116條左列處所得免設探測器:一 探測器除火焰式外,裝置面高度超過 二十公尺 者。二 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場所。三 洗手間、廁所或浴室。四 冷藏庫等設有能早期發現火災之溫度自動調整裝置者。五 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開口設有甲種防火門或同等以上效果防火門 之金庫。六 室內游泳池之水面或溜冰場之冰面上方。七 不燃性石材或金屬等加工場,未儲存或未處理可燃性物品處。八 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第15條左列場所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一 五層以下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 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第一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 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或 為學校教室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七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二 六層以上建築物,供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 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三 總樓地板面積在 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以上之地下建築物。四 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 地板面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第一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四款 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前項應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之場所,依本標準設有自動撒水、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或室外消防栓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但設有室外消防栓設備時,在其有效滅火範圍內,室內消防栓設備限於第一、二層得免設。所以閣下室內消防栓之設置其防護範圍應包括工廠樓地板面積1000平方公尺 ,不可含括只限於辦公室之面積。
2011-06-25 10:35:30 補充:
雖第116條:不燃性石材或金屬等加工場,未儲存或未處理可燃性物品處。但必須函文給當地直轄消防機關災害預防科核備發文核可.但工廠事後有變更營業不符合項目無效.室內消防栓之防護範圍需以全廠來檢討.500平方公尺以上面積不受營業項目防火或儲存不燃物受限.除非用不燃隔間分隔不同營業項目不超過500平方公尺以上.就免受室內消防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