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算教唆取得照片嗎?

2011-06-21 9:53 am
請問~
我懷疑我先生外遇 我朋友幫我偷小三電腦裡的親密照提供給我去告先生和小三~
後來因照片為非法取得所以不起訴 現在我朋友反被小三告偷竊 這樣的話我會不會也連帶有法律上的問題呢?
更新1:

假如我在庭上一定會講是對方主動拿給我的 並不是我主動教唆~ 但我朋友在庭上自白卻有說到是我要求他把照片提供給我告妨礙家庭 這樣被對方抓到小辮子了吧?他們有可能用何名目對我提告呢?

回答 (6)

2011-06-21 2:24 pm
✔ 最佳答案
竊盜罪
不會起訴唷

第一、.....................
因為竊盜罪的客體是動產
可以移動的動產或能量
電磁紀錄不屬於竊盜罪要保護的客體

但可能構成妨害秘密跟妨害電腦使用罪

因為他的照片是屬於電磁紀錄
電磁紀錄依刑法220條第2項的規定是屬於文書
所以他存在電腦裡並且不為外人所悉的照片視同封緘的書信
如果進入人家電腦取得文書也視同開拆行為
可以構成妨害書信秘密罪

另外
到人家電腦裡
無故取得無權使用的電磁紀錄
這個行為構成破壞電磁紀錄罪

刑法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刑法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二條罪都是告訴乃論
如果對方提出以上二條的告訴
由於二條罪都有保護個人秘密的性質
所以359條與315條成立法條競合
必須從359條的妨害電腦使用罪論
所以你朋友應被依妨害電腦使用罪追訴

第二、.................
除非你朋友本來沒有要犯罪的意思
而因為你的教唆而產生犯罪的意思
你就會成立犯罪行為的教唆犯

否則基本上來說你是不會構成犯罪的
因為犯罪的行為是你朋友出於自己的意思
並非基於你的教唆

29: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2011-06-21 13:11:43 補充:
第一、
事實上是不是教唆犯的問題
這個只能由司法依證據來判斷
沒辦法去做假設

第二、
就算你真的是教唆犯
從你描述的行為來看
我認為應構成妨害書信秘密罪及妨害電腦使用罪
所以基本上如果要提告的話
只有從以上二條罪來提告才有成罪的可能

第三、
至於他會用什麼罪名對你提告
這個就要看他對法律的熟悉程度了
但你之前也說他對你朋友是以竊盜罪提出告訴
如果依這樣的話
他應該是會以竊盜罪的教唆犯對你提告

但是你們的行為如果要用竊盜罪的話
基本上不太可能會起訴

2011-06-21 13:23:15 補充:
第一、
我所謂的證據不是只有自白
證據的範圍很廣

第二、
我沒說這樣的行為構成竊盜阿
你要不要把我的回答看清楚
他的行為跟竊盜罪完全沒有關係
完全不須要討論到竊盜

只是版大在預想對方會用什麼方式提告
而對方對版主的朋友提竊盜告訴
所以如果要對版主提告的話
應是以竊盜教唆的罪名提告

2011-06-22 12:07:26 補充:
358不太可能成立吧
358要輸入他人帳密、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利用系統漏洞
然後進入電腦裡面才會構成

版主的情況應該只是以一般的開機方式進入電腦裡
不符合358的要件

2011-06-23 13:41:40 補充:
我朋友在庭上自白卻有說到是我要求他把照片提供給我告妨礙家庭

你要求他把照片提供給你作為提告的證據
但你沒有要求他以違法手段取得照片
所以從你的陳述來看
要光憑這一句話要成立教唆犯
很難

2011-06-24 20:09:59 補充:
一樓的
教唆犯不須要雙重故意
只要正犯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
就可以成立教唆犯
正犯有沒有成立犯罪並不會影響教唆犯的成立

2011-06-25 20:34:41 補充:
雙重教唆故意是指
除了教唆無犯意之人犯罪外
並使特定之人成立犯罪

你的判例也指出
唆犯於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仍應負未遂犯之責者,必以所教唆之罪
也就是只須具該當性及違法性以足
我前面補充也解釋的很清楚

2011-06-25 20:40:03 補充:
構成犯罪是指具備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
如具備該當性、違法性但欠缺有責性是不構成犯罪的
所以教唆犯所教唆之人雖然僅具備該當性及違法性而不構成犯罪
但不會影響教唆犯的成立
2011-06-22 7:52 pm
不可能有竊盜的問題,僅會有刑法第358.359侵入電腦的問題
2011-06-22 7:40 am
我不知道所謂的偷照片~是怎麼個偷法?
如果是使用第三者電腦無意間發現~而你的朋友告知你在你的要求下她不得已才複製給妳~鑒於外遇屬於告訴乃論本就取證困難~受人情之未必就不能使用~
又或者是第三者在網路上公佈照片呢?
也不知道你這個官司是怎麼打的~怎麼會打成這樣?暈倒~
如果照片是有心人放在你家信箱的~那不是非法取得吧?
而且如果我猜得沒錯~你所謂的親密照片尚不足以構成所謂的通姦~所以檢察官只是指出其中一個理由~
通姦罪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你的照片總不會是性愛自拍照吧?
你是不是有教唆犯罪~我覺得你朋友既沒有圖利的意圖~頂多就是個緩起訴~但是重點是牠是怎麼取得~
你也不至於有多大的罪~不用過於擔心~
但是~你就是通姦告不成~不代表照片是捏照的~妨害家庭~侵害你的妻權還是有的~
順帶一提~如果你手上的是性愛自拍照~這個檢察官根本是睜眼說瞎話~事實就是事實~非法取得又如何~睜眼說瞎話~事不是牠自己也有外遇呢?這就是台灣的法律嗎?真想知道他是谁~讓媒體公斷~
參考: 老徵信
2011-06-21 9:52 pm
你朋友最後的證詞會變得很重要...........如果沒有教唆,跟你朋友說好叫他在偵查庭上誠實講。

不然各說各話的結果,會被檢察官當成沒有悔意。

2011-06-23 16:44:57 補充:
電磁記錄確實不屬於竊盜的客體,照片檔案也屬電磁記錄一種,所以不會成立竊盜罪。

◎電磁記錄具有可複製性,與電能、熱能或其它能量經使用後即消耗殆盡之特性不同,且行為人於建立自己持有之同時,未必會破壞他人對該電磁記錄之持有,故電磁記錄並非竊盜之客體(參照92年刑法第323條修正理由)。

◎2003年刑法修正前,舊法第323條將「電磁紀錄」擬制為動產之1種(即「準動產」),而得成為竊盜罪之規範保護客體,92年修正以後電磁電錄不屬於竊盜的客體。
2011-06-21 5:00 pm
如果我是法官,而妳是已經依法跟配偶結婚的妻子,妳這樣作,我應該會判妳和妳朋友偷竊罪和妨害電腦使用罪;

至於通姦罪,就要看妳告不告對方和妳的合法丈夫.

你們雙方其實都有罪
參考: 100%會中的真實樂透獎金:這11年來,不法姦淫+侵犯與監控與偷搶拐騙我和我家我電腦手機電話貞潔隱私的共犯們,若轉為污點證人,供出主謀們,可戴罪立功,還可以領新台幣201億的破案懸賞獎金,不用再被騙猜號碼作弊的假樂透.奉耶穌基督之名保證
2011-06-21 11:43 am
版主您好~~

您發問的問題不是很清楚~~可以詳細說明ㄇ

首先

你朋友幫您偷相片是您請他去做的嗎?如果不是根本不構成教唆犯

就算是您教唆他去竊取相片或電腦

竊盜必須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如您所述~您朋友竊取相片或筆記型電腦是意圖取得證據~

並非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並不符合竊盜的構成要件

所以根本談不上竊盜~既然正犯不成立本罪~教唆犯當然也不成立本罪

以上個人淺見還有疑問可再發問~~




2011-06-21 13:14:35 補充: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白並不能當成唯一證據

就如同我上面所說的~竊盜必須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若無此意圖~難論竊盜

2011-06-21 13:29:45 補充:
有疑議者是照片如何取得

若您照片是侵入他人住宅取得~有可能構成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

且您朋友行為亦有可能構成315條與359條之罪兩者競合下會成立359條之罪

2011-06-21 13:30:58 補充:
若您朋友上述行為是您所教唆~那您會該當上述罪責之教唆犯~

若非您教唆~您也不會成立犯罪

2011-06-21 13:32:13 補充:
是否為您教唆是要由檢方舉證檢方要負舉證責任~您無須自證己罪~是檢方要想辦法證明您有教唆~您無須證明自己沒教唆~

2011-06-24 01:45:52 補充:
教唆必須有雙重教唆故意及教唆特定行為

2011-06-25 16:18:44 補充:
為什麼教唆不須具備雙重故意

2011-06-25 16:19:11 補充:
教唆犯,除其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外,必須正犯受其教唆而
實施犯罪始能成立,若他人誤信其所教唆之事項為合法行為而實施之,並
無犯罪故意者,則授意人係利用不知情之人以實施自己之犯罪行為,即屬
間接正犯,而非教唆犯。反之如授意人誤信為合法行為,因介入他人之不
法行為而致成立犯罪者,應由行為人獨立負責,在授意人因欠缺故意條件
,亦無成立教唆犯之餘地(28 年上字第 19 號判例)

2011-06-25 16:21:45 補充:
正犯雖未至犯罪,教唆犯能有可能成立犯罪

教唆犯於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仍應負未遂犯之責者,必以所教唆之罪,
刑事法上有處罰未遂之規定者為限(24 年上字第 262 號)
參考: 自己

收錄日期: 2021-04-27 18:52:2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621000016KK00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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