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99年5月20日利用其母乙出國期間,竊取其母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印鑑章及存摺,另一併竊取該銀行甲存支票一本,隨即於當日持該銀行印鑑章及存摺前往該銀行提領現款100萬元花用完畢,另甲因積欠丙賭債100萬元,簽發其母支票一紙、面額100萬元,作為清償積欠丙賭債之用。試問:丙將該100萬元支票提示兌領,乙得為如何主張?
上例,如甲係擔任其母所經營A公司總務,平時常與國泰世華銀行往來,甲利用擔任A公司總務之便,持A公司大小章前往國泰世華銀行提領100萬元作為清償賭債之用,請分析有何不同?
收錄日期: 2021-05-04 04: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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