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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施用毒品者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妳去年99年10月底.因持有及吸食二級毒品被抓
妳已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之罪行
將面臨上述條文規定之刑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規定
檢察官將依例聲請法院裁定
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該條文規定勒戒之主要用意在幫助吸毒犯能戒毒成功
遠離毒品之危害,而不在於處罰之本意
是否需要勒戒其界定之標準在於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因此沒有易服社會勞動之問題
若妳有被判刑期六個月以下,才能依刑法第41條之規定申請易服社會勞動
否則是不必申請的
妳昰初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規定
勒戒期間不得逾二月,若妳已無毒癮,無實際需吸食之傾向
院方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妳可以將妳的情況及醫生之檢查呈報上去,看是否能獲得釋放
此事過後,要如何真正遠離毒品才是妳要關心與重視的
因為法律之處罰只是一時,終有過去的一天
而毒品之戕害卻是能影響妳一生一世
以上提供妳參考
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