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100塊怎麼辦

2011-06-19 7:18 am
今天想說騎腳踏車出去買個東西 結果撿到100塊= =
如果花了會怎樣 不花又會怎樣?

回答 (4)

2011-06-20 12:11 am
隨您的意思啦! 會問這個問題,表示您的心地超善良的,如果花了,以您的善良來說,心裡鐵定過意不去,如果覺得良心不安不願意花那就捐出去吧!現在四大超商都有放置愛心錢筒,您好心會有好報的。請參考
參考: 經驗
2011-06-19 5:30 pm
如果是我會覺得捐出去比較好
第一是沒有占為己有
第二是幫助需要幫助的人
第三是不算違法
還有最重要的是.......
如果那筆錢不屬於你的
即使你花掉了以為自己賺到一百
可是實際上你會發現之後你一定會花比這更多的金額
在原本沒有打算花費的上面
實例:
之前我朋友再打工的地方總東A一點西A一點[小文具啦、小用品啦....]
吃東西也都挑貴的吃
那天他算算打個工其實光Aㄉ這些一點點
其實也賺了7-8千塊
之後沒多久他買了一支三星的手機一萬多
沒有幾天.....從不放置物櫃的他
那天卻放在置物櫃....結果被偷了
看似沒什麼
但其實你已經無形之中慢慢的在還掉不屬於你的福分
只是因為你的貪念是無心的
所以不會有啥太可怕的後果
可能只是會突然墊錢、請客......之類的
你有沒有撿到100日子一樣照過
那些錢給該幫助的人吧
他們才是命中缺錢的人
而且他們能把100的效應放到最大!!

以上是我覺得啦~~~
參考: 我啊
2011-06-19 8:25 am
花掉押= =@!@@@@@
2011-06-19 7:56 am
你好,我是小玲。
以下是我的淺見,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1.如果撿到小筆金額,可以捐給慈善機構。
ps.便利商店都有可捐錢給弱勢團體的捐錢箱

2.如果撿到大筆金額,請盡速交給警察偵辦。

◎即使是小錢,但是占為己有的話,還是會被移送法辦。



◎如果撿到錢可以依照哪些法律索取一定金額(%)?

民法
第三編 物權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
●第805條(認領之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 ;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第805-1條(認領報酬之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
●第806條(遺失物之拍賣及變賣)●
拾得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或逕以市價變賣之,保管其價金。
●第807條(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之歸屬--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807-1(五百元以下遺失物之歸屬)●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其有第八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亦得依該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遺失物於下列期間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一、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
二、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
第八百零五條至前條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撿到錢不交給警察局會被哪些法律制裁?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編分則
第三一 章侵占罪
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收錄日期: 2021-05-03 17:45:2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618000015KK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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