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服務金

2011-06-17 11:26 pm
我係公司做o左16年. 自願離職, 老細都好好人咁話比番長期服務金我.
我o既人工 20,580 x 2/3 x 16年 = 21,9520. 老細話21萬入面大慨有17萬幾係公司為我供o左MPF. 所以佢話比個差額我, 即係4萬6咁上下. 佢話攪埋個17萬幾都得. 不過煩D O即.

我諗諗下想要晒21萬. 咁個過程係唔係 -

1) 我同公司講要晒21萬幾

2) 公司同我攪.

3) 到我LAST DAY 公司會比封信我簽, 証明我羅晒21萬幾. 然後
比張21萬幾既票我.

4) 公司自己同MPF公司羅番果17萬幾

即係話, 我KEEP係MPF公司仲有我過去自己供O既錢

係唔係咁?

回答 (2)

2011-06-18 1:07 am
✔ 最佳答案
38. 僱 主 可 否 用 我 的 強 積 金 帳 戶 中 的 累 算 權 益 來 抵 銷 我 的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答 :
可 以 。 如 僱 主 已 按 照 《 僱 傭 條 例 》 向 你 支 付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 僱 主 可 向 受 託 人 申 請 從 你 的 強 積 金 帳 戶 中 , 提 取 由 僱 主 供 款 部 分 所 產 生 的 權 益 , 以 抵 銷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 如 由 僱 主 供 款 部 分 的 款 額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已 考 慮 任 何 投 資 盈 虧 )多 於 已 支 付 給 你 的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則 餘 款 必 須 保 留 在 你 的 帳 戶 中 。 但 是 , 如 由 僱 主 供 款 部 分 的 款 額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不 足 以 全 數 抵 銷 已 支 付 的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則 僱 主 可 將 該 等 累 算 權 益 全 數 提 取 。
~~原文節錄自積金局網頁http://www.mpfa.org.hk/tc_chi/quicklinks/quicklinks_faqs/quicklinks_faqs_emees.html#38

官方描述的程序應是:僱主先支付全數你夠資格領取的長期服務金額。僱主才可以向你積金戶口受托人申請從你賬戶中提 取 由 僱 主 供 款 部 分 所 產 生 的 權 益 , 以 抵 銷 長 期 服 務 金 。如 由 僱 主 供 款 部 分 的 款 額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已 考 慮 任 何 投 資 盈 虧 )多 於 已 支 付 給 你 的 長 期 服 務 金 , 則 餘 款 必 須 保 留 在 你 的 帳 戶 中 。 如 由 僱 主 供 款 部 分 的 款 額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不 足 以 全 數 抵 銷 已 支 付 的 長 期 服 務 金 , 則 僱 主 可 將 該 等 累 算 權 益 全 數 提 取 。

僱主最多只能盡取僱主供款部份所產生的權益,絕對不可以取去僱員 供款部份所產生的權益。

不建議你考慮接納僱主只給回差價約4萬6的方案,原因如下:
1.這不是積金局提供的方法,可能有隱隱有一般 人不易察覺的流弊,以後要執手尾;
2.立即可取得21萬多流動現金,一定比只取四萬六,餘款要等到退休才可以動用好;
3.只收四萬六差價,如果於簽收單據描述不清楚,僱主有機會憑已付款給你的單據從你戶口中他供款部分所產生的權益中取回給你的金額。咁你就會有損失。
2011-06-18 1:29 am
我前幾年離職時, 都有類似經驗, 因為舊公司係大公司, 離職當天僱主只係比張差額ge支票我, (即長期服務金 - 公司供款), 餘下ge公司供款就要等舊公司向強積金戶口申請, 過咗一排公司收到錢後, 再通知我返舊公司攞埋另一張支票, 兩張支票喺分別簽收的, 我諗你公司都應該都係咁, 無理由公司未收到錢就墊住嗰筆公司供款比你卦,.


收錄日期: 2021-05-03 03:44:1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617000051KK00556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