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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僱 主 可 否 用 我 的 強 積 金 帳 戶 中 的 累 算 權 益 來 抵 銷 我 的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答 :
可 以 。 如 僱 主 已 按 照 《 僱 傭 條 例 》 向 你 支 付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 僱 主 可 向 受 託 人 申 請 從 你 的 強 積 金 帳 戶 中 , 提 取 由 僱 主 供 款 部 分 所 產 生 的 權 益 , 以 抵 銷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 如 由 僱 主 供 款 部 分 的 款 額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已 考 慮 任 何 投 資 盈 虧 )多 於 已 支 付 給 你 的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則 餘 款 必 須 保 留 在 你 的 帳 戶 中 。 但 是 , 如 由 僱 主 供 款 部 分 的 款 額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不 足 以 全 數 抵 銷 已 支 付 的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 則 僱 主 可 將 該 等 累 算 權 益 全 數 提 取 。
~~原文節錄自積金局網頁
http://www.mpfa.org.hk/tc_chi/quicklinks/quicklinks_faqs/quicklinks_faqs_emees.html#38
官方描述的程序應是:僱主先支付全數你夠資格領取的長期服務金額。僱主才可以向你積金戶口受托人申請從你賬戶中提 取 由 僱 主 供 款 部 分 所 產 生 的 權 益 , 以 抵 銷 長 期 服 務 金 。如 由 僱 主 供 款 部 分 的 款 額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已 考 慮 任 何 投 資 盈 虧 )多 於 已 支 付 給 你 的 長 期 服 務 金 , 則 餘 款 必 須 保 留 在 你 的 帳 戶 中 。 如 由 僱 主 供 款 部 分 的 款 額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不 足 以 全 數 抵 銷 已 支 付 的 長 期 服 務 金 , 則 僱 主 可 將 該 等 累 算 權 益 全 數 提 取 。
僱主最多只能盡取僱主供款部份所產生的權益,絕對不可以取去僱員 供款部份所產生的權益。
不建議你考慮接納僱主只給回差價約4萬6的方案,原因如下:
1.這不是積金局提供的方法,可能有隱隱有一般 人不易察覺的流弊,以後要執手尾;
2.立即可取得21萬多流動現金,一定比只取四萬六,餘款要等到退休才可以動用好;
3.只收四萬六差價,如果於簽收單據描述不清楚,僱主有機會憑已付款給你的單據從你戶口中他供款部分所產生的權益中取回給你的金額。咁你就會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