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在法定的特殊情況下,例如年滿60歲並提早退休等,計劃成員可以提早領取自己的累算權益。
法例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計劃成員可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 年滿60歲並已退休; 永久離開香港;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須由醫生證明,而所喪失的能力必須與之前所從事的最後一份工作有關); 過往12個月沒有供款,而戶口結存少於5,000元,並表明日後無意再工作; 身故(強積金歸遺產代理人處理)。 要在上述情況下提早領取強積金,計劃成員或他的代理人須向受託人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而在60歲後提早退休、永久離開香港、以及結存少於5,000元而日後又不再工作等情況下提出有關申請時,法例要求申請人前往民政事務處諮詢中心辦理宣誓手續,以證明他確實根據法例所容許的特定情況,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 雖然法例容許在特定情況下提早取回強積金累算權益,但如果個別計劃成員為了一些短期的財政需要,濫用法例所賦予的權利,不惜發假誓以期提早領取自己的強積金累算權益,這樣不但短視,更屬刑事罪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發假誓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監禁2年及罰款,故計劃成員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法例並無規定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而獲支付強積金累算權益的人士,將來回流不能再在香港工作,故計劃成員如在年滿65歲前回香港定居及再次工作,那麼他便必須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且不能再以同樣理由申請提早支付他的累算權益。 ■積金局
訛稱永久離港提取供款 一男子被罰八千元 【星島網訊】實施六年多的強積金計劃,出現首宗以虛假理由提取所有供款而被法庭定罪的案件。一名從事飲食業的僱員2006年8月以永久離港為理由,要求取回7萬多元供款,但實際上並無離港。積金局其後檢控該名僱員,觀塘裁判法院2月6日裁定被告罪成,判罰8000元。該局呼籲市民作出虛假陳述提早申索強積金是嚴重罪行,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
《星島日報》消息,被告莊煜倫從事飲食業,被積金局控以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案情透露,被告累積供款達7萬多元,去年7月19日向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申請提取強積金。
他分別在申請文件中及在民政事務處發誓的誓章中,均聲稱自己將於8月15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其後積金局在抽查此類申請的過程中,發現被告實際上並無離開過香港,遂向被告作出檢控。
案件6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審訊,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8000元,成為積金局首宗虛假陳述提早申索強積金而成功檢控的案件。
積金局發言人指出,裁判官判刑時強調強積金制度的設立,是為了提供僱員的退休保障,被告借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提早申索強積金,既違背立法的原意,也屬嚴重罪行。
發言人提醒供款人切勿以身試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2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0萬元及及監禁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