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物業擁有煩惱

2011-06-16 7:16 pm
父親居屋物業名係人地,人地因欠債而申請破產,所以收樓,但層樓係父親供,可以怎麼辦?

回答 (1)

2011-06-17 5:50 am
✔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父親居屋物業名係人地,人地因欠債而申請破產,所以收樓,但層樓係父親供,可以怎麼辦?

答:基本令尊可做的事不多!因這居屋物業的註冊業權人是那位破產者,那當他申請破產或被債權人呈請他破產後,其名下所有資產都會被充公抵債!

而令尊的這居屋物業既屬這位破產者名下,當然難逃被破產管理署充公之苦!

假設現在並非被破產管理署依法充公,祇是令尊跟那位以信託形式持有物業的人發生爭拗或爭奪業權!

那麼令尊尚可以訴諸法律,要求法庭頒令澄清令尊才是這物業的最終擁有者,這位名義上的持有人從購買至供款都未付分毫,純粹以信託的形式代令尊持有物業!祇要令尊能提供證據,法庭將物業強制交回令尊名下的機會較高!
但現在牽涉破產問題,要以這個途徑完全取回業權難度相當高!

因為兩者處境雖然相若,但破產管理署必然認為是破產者意圖將資產轉走,假借令尊實質持有之說以保存物業免被充公!而法庭為保障債權人利益,便不會輕易接納令尊為實質持有人的說法!

再說就算破產管理署明知物業實際上非破產者持有,但署方通常都不予理會並強硬地堅持依法辦事!就是凡破產者名下合法持有的資產,都算作他個人所有而強行充公抵債!不管背後是否另有隱衷或實際擁有人!

這些情況屢見不鮮,如在下曾接觸的不少個案,破產者跟父母家人聯名持有存款,實際存款的其實是那些長者的畢身積蓄,為方便管理而跟年輕家人聯名持有本是常見之事!但當這聯名人要破產時則必會牽累這些聯名資產被充公!縱是千般解釋依然要依例充公半數存款,以二人聯名計算即一半存款或權益!

而匿名 網友令尊在這居屋物業上完全無名,實難以輕易確認為實際業權人!單純供樓似乎並不足以取信於法官證明是實際業權人,因可以是令尊送給那位破產者的物業,故令尊便祇有付款而無實際的業權!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4 10:40:1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616000051KK00204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