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名物業11年後被銀行追收差價

2011-06-15 11:14 pm
這個都是代人一問,事情是這樣;
1997 年時,友人他們都是夫妻聯名物業,這物業都是以男方申報供款入息主要來源 為主,而女方則只是加個名字而已,因為當時女方都沒有入息證明給銀行審批。
其後 1999 年金融風暴,此物業變為負資產,而當時物業最後被銀行收回再日後拍賣,當然都是負數拍賣出去。
在 1999 及 2002年期間,銀行方都曾有信通知有關差價欠款問題,不過可能負責方的地址已搬好幾次,所以負責方沒有收過,現在 2011 年終於收到銀行通知信有關差價欠款問題。

想知就是;

1.) 負責方當時雖然是聯名物業,但當時有能力供方的男方,現在男方已過身多年(過身前仍沒有破產),而女方當時只是加個名而已,根本是沒有供款能力。 但銀行現在向女方追討差價欠款,是否合理?

2.) 銀行經過11 年後通過律師追收欠款,現在女方卻沒有償還能力,那麼可以做什麼? 是否要求債權人申請她破產?

3.) 如果目前欠債(女)方不理此等事情,銀行是否會可能有兩個做法;-
一. 是把債仔有關資料轉介收數公司繼續負責
二. 是繼續發律師信直至上小額錢債法庭

謝謝解答!
更新1:

目前該負債方就只有一家銀行的差價欠款,沒有其他外債,差價欠數是 2M+ !

更新2:

很多謝 cecimak 的回應,其實不是馬後炮,所謂英雄所見略同,你說是正是我想的! 先補充一下資料,目前債仔是收到律師信,指其欠款是 2 百多萬。 既然銀行有權繼續追討欠款,債仔只有如實面對,不過另一邊廂就是說償還能力而已。 就按此 case 而言,我另有一些分析往後其債權人行動的可能性,會在另一發問中提出。 (另補充資料) 一些思考題: 1.) 債仔現年 57,上有高堂 80 多,下仍有仔女,已沒有任何不動資產,家住公屋。 2.) 債仔目前有約10 多萬,可能是棺材本之類或養老,法律上銀行仍有可能打其主意嗎?

更新3:

另一分析最後債權人會採取行動的可能性,詳文見下: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7011061601206

更新4:

多謝 wai man 回應 亦感謝你在另一相繼問題中有個人見解。 至於說及債仔有 10 多萬現金,銀行仍會搾乾說法,我有點不完全認同。 假設債權人都是從正法律程序要求債仔歸還,正如債務重組原理一樣,都先要債仔自身解決目前生活須要,餘下的才還款。 那麼如果這筆款都是她先夫死時親友給的白金,用作給80 有多的母親作為日後生活費及棺材本等 及其妻曾患癌病仍須治理(沒有多餘款項購醫療保險),那法律上會如何取捨這筆款項?

更新5:

感謝 cecimak 再次回應,我非常欣賞你往下最後兩段內容的見解! 其實我不是想教人如何逃避,不過事主實屬苦主一名,在律法上雖是不能有逃離機會.... 既然事主只是收了律師信,可暫先不管,債權人現時仍未有下一步行動之時,就是把僅有餘額先取出,此乃知之為不知,不知為知之... .....當然最後法庭信件都收到後之時就再作打算... ....

更新6:

謝謝 cecimak 及 wai man,其實我認為 cecimak 有其道理,銀行貸款時亦須承擔風險及兼顧社會責任(這個則純是我希望),因苦主夫婦當時買樓根本沒有任何欺詐資料來騙取銀行貸款,只是97 後遺症帶來誰都不願見到的結果,現在苦主由千呎屋變為幾百呎公屋,丈夫其後積勞成疾而亡,享年只是50多。現銀行追到其妻身上,須有道理但不為人情,可能香港社會就是這樣!

回答 (4)

2011-06-16 6:37 am
✔ 最佳答案
siu fu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請問 siu fu 網友,你補充中那個「差價欠數是 2M+」,其實是多少呢?是二萬、二十萬還是其他呢?因在下怕錯誤理解!

1.) 負責方當時雖然是聯名物業,但當時有能力供方的男方,現在男方已過身多年(過身前仍沒有破產),而女方當時只是加個名而已,根本是沒有供款能力。 但銀行現在向女方追討差價欠款,是否合理?

答:這並非是否合理的問題,而是依法辦事的問題!

物業既屬聯名持有,不管按揭由誰人申請和負責,祇要這物業出現債務問題,則必然是由所有業權人一同負責!那既然其中一位業權人已離世,則應負的責任自然便落在餘下的一位業權人身上!總不成叫銀行往天堂向另一位追討吧!

故此這位當時確是被銀行收回的物業的註冊業權人,銀行要追討差價當然將矛頭指向她,至於她是否有能力應付卻非銀行考慮之列!老實說銀行是商業機構而非慈善機關,依法例銀行有追討的權利!

2.) 銀行經過11 年後通過律師追收欠款,現在女方卻沒有償還能力,那麼可以做什麼? 是否要求債權人申請她破產?

答:由於銀行在這些年間,不停地作出追討的行為,故「期限法」不能保障這位女士免受債務的滋擾!「期限法」的意思是假設在六年間債權人無作出任何追討行動,則過六年後依例將失去追討的法律權利!

假如這位女士確實無還款能力,亦無任何資產可供銀行充公拍賣,則相信銀行絕不會主動申請她破產!因為申請她破產債權人要先付一筆 $13,195元的費用,故債務人如無有價資產,銀行決不會申請她破產! 3.) 如果目前欠債(女)方不理此等事情,銀行是否會可能有兩個做法;-
一. 是把債仔有關資料轉介收數公司繼續負責
二. 是繼續發律師信直至上小額錢債法庭

答:如確無能力也無資產,這位女士的應對方法是不予理會!銀行要追便由得他吧!

銀行必會將債務交由收數公司處理,但假如真的無還款能力,那由誰來追都是還不出的,故基本上分別不大!

而且銀行這等大機構,不會使用非法的手段去追債!當然電話和登門滋擾,粗言穢語的要求還錢就必會出現,但絕不會以犯法的手段(如放火、淋油、鎖閘等)!故祇要不怕麻煩,追數公司根本不可怕,反正亦確無能力還款,正是「死豬不怕開水燙」!

而小額錢債的上限祇是五萬港元,加上在小額庭取得勝訴其實意義不大,因小額庭不會跟進還債與否!而且如果債務祇是這個小數目,銀行真要討不回也會撇賬了事!祇要債務人捱得過追數公司的滋擾就是了!

2011-06-16 21:55:34 補充:
多謝 WH 網友的意見!

在下也曾理解為欠差價二百萬,祇是看見問題3 中提及上小額錢債法庭!由於小額庭索償上限為五萬港元,故才不敢肯定數字是否正確而希望由發問者口中親作澄清!

2011-06-17 21:32:47 補充:
如果債務總額超過二百萬,則債權人無法於小額庭作出追討!而祇能申請那位債務人破產以圖取回部分欠債!
但由於債務人的資產不多,故相信在現階段債權人未必會進行申請他破產的步驟,因債權人主動申請債務人破產,而先行支付一筆 $13,195元的費用!
但 wai man 網友的意見其實正確!祇要這筆錢確在這位債務人的名下,銀行確有權利和機會入稟法庭討債或申請她破產,以求全數充公抵債!債務人一家將如何生活是她們自己的事,銀行可是為求盈利的商業機構而非善堂!又豈會理會小市民生活面臨困境!

2011-06-17 21:33:03 補充:
如債權銀行真的入稟法庭討債或申請債務人破產,處理程序跟債務重組完全不一樣!以破產來說,理論上債務人的所有資產先全數充公,她無法生活破產管理署同樣不會理會!真有困難就自行申請綜援吧!
而這些款項的來源亦全不重要,不管是何途徑,就算是偷來的也好!祇要在債務人名下的,則依法都會被追究和查封!
而 wai man 網友提及的債權銀行對債務抱持能收回多少就多少,以期盡量減輕損失,亦是正確和合理的推論!而銀行事實亦是如此運作!

2011-06-17 21:33:14 補充:
另假如這筆存款一事仍未被債權銀行發現,建議 siu fu 網友通知令友,立即將這筆款項從銀行提出,但不要即時轉入任何家人的賬戶內!最好保持現金狀況,或是過一段時間後才分批存入其他家人的賬戶,不過其實最好別在家人的賬戶中出現類似數目的存款!
如債權銀行或破產管理署在過一段時日後,才發現這筆早被提取的存款並追問去向時,可以說早已應付生活或治病花光了,甚至為圖借賭博以小博大輸光了也可以!祇要提出存款的時間越長便越有利,希望借助時間去換取空間去保留這筆款項免被債權銀行追討!當然如對方經已發現則無計可施了!

2011-06-18 21:39:14 補充:
多謝 Wai Man 網友的補充意見!將資產轉移以逃避債權人追討於法律上自然不對,但現在是弱勢的長者跟財雄勢大的大銀行相比!
兩害取其輕,在下寧願這位已生活艱難的長者,縱使有機會違法去希望保留僅餘的生活費,也不願意讓那間大銀行追討已充公拍賣後物業的差價,雖然依法銀行是有這個權利!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1-06-18 12:10 am
銀行當然可以打那筆棺材本的主意啦, 就算你提前把款項轉贈給子女都沒用, 假如銀行知道這有筆錢存在的話, 轉贈了都可以要法庭宣佈轉贈無效的.

2011-06-17 19:06:45 補充:
無錯法庭會考慮老人家和她的家人的生活和醫療開支, 但是嘛, 10萬元也不是一個少數目, 因此法庭可能會下令要求收取10萬之中的一部份. (例如3成, 只是舉例子).

講件舊事, 我的爸爸在97金融風暴後有一段時間失業, 曾經有去社署查問失業綜援的資料, 當時的福利官說我爸爸仍有5萬左右的銀行積蓄, 因此不能申請失業綜援. 幸好最好爸爸總算是找到工作, 脫離了失業的困境.

看到這裡, 你明白了嗎? 生活和醫療開支只是求情的理由, 但是接受與否就要看法官對事件的理解了. 衰d講句, 銀行的律師是可以搶晒老人家的全部身家, 然後逼老人家在日後有困難時去申請綜援的, 官僚作風就是這樣的不近入情的.

2011-06-17 19:17:00 補充:
所謂的搾乾就當然不是一定要完全搶走全部10萬元, 只是, 在銀行的角度來說, 如果明知老人家是永遠無可能還得完全數的話, 是不是要「收得幾多就得幾多」呢?
其實好多時信用卡欠款都是這樣處理的:
有些人會準時還錢, 因此銀行就沒有壞帳的風險, 但是就會無利息收入.
有些人會分幾期來還, 因此銀行最終都可以收回全部借款, 而且會有額外的利息收入.
最後有些人會還唔到錢, 但是在之前已經還了幾期利息, 因此銀行就把收不到的部份作壞帳處理了.
而你的情況就應該可以當作是最後一種情況了.

2011-06-18 15:47:59 補充:
雖然提前轉移資產是有涉嫌欺騙破產管理處之嫌, 不過, 既然大部份的古惑商人都會在破產前把財產暗中移走, 所以, 老人家是在逼不得已之下才去做這件事, 也算是情有可原吧, 不過, 這個話題就談到這裡好啦, 因為太敏感的事是不方便公開討論的.
2011-06-17 5:26 pm
這麼慘情?
已年近花甲, 仍愁城坐困; 現實生活, 仍是捉襟見肘。
筆者無語, 卻心感悽然。
2011-06-16 8:11 pm
To Cecimak, I guess 2M is 2 millions.


收錄日期: 2021-04-20 00: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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