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時,友人他們都是夫妻聯名物業,這物業都是以男方申報供款入息主要來源 為主,而女方則只是加個名字而已,因為當時女方都沒有入息證明給銀行審批。
其後 1999 年金融風暴,此物業變為負資產,而當時物業最後被銀行收回再日後拍賣,當然都是負數拍賣出去。
在 1999 及 2002年期間,銀行方都曾有信通知有關差價欠款問題,不過可能負責方的地址已搬好幾次,所以負責方沒有收過,現在 2011 年終於收到銀行通知信有關差價欠款問題。
想知就是;
1.) 負責方當時雖然是聯名物業,但當時有能力供方的男方,現在男方已過身多年(過身前仍沒有破產),而女方當時只是加個名而已,根本是沒有供款能力。 但銀行現在向女方追討差價欠款,是否合理?
2.) 銀行經過11 年後通過律師追收欠款,現在女方卻沒有償還能力,那麼可以做什麼? 是否要求債權人申請她破產?
3.) 如果目前欠債(女)方不理此等事情,銀行是否會可能有兩個做法;-
一. 是把債仔有關資料轉介收數公司繼續負責
二. 是繼續發律師信直至上小額錢債法庭
謝謝解答!
目前該負債方就只有一家銀行的差價欠款,沒有其他外債,差價欠數是 2M+ !
很多謝 cecimak 的回應,其實不是馬後炮,所謂英雄所見略同,你說是正是我想的! 先補充一下資料,目前債仔是收到律師信,指其欠款是 2 百多萬。 既然銀行有權繼續追討欠款,債仔只有如實面對,不過另一邊廂就是說償還能力而已。 就按此 case 而言,我另有一些分析往後其債權人行動的可能性,會在另一發問中提出。 (另補充資料) 一些思考題: 1.) 債仔現年 57,上有高堂 80 多,下仍有仔女,已沒有任何不動資產,家住公屋。 2.) 債仔目前有約10 多萬,可能是棺材本之類或養老,法律上銀行仍有可能打其主意嗎?
另一分析最後債權人會採取行動的可能性,詳文見下: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7011061601206
多謝 wai man 回應 亦感謝你在另一相繼問題中有個人見解。 至於說及債仔有 10 多萬現金,銀行仍會搾乾說法,我有點不完全認同。 假設債權人都是從正法律程序要求債仔歸還,正如債務重組原理一樣,都先要債仔自身解決目前生活須要,餘下的才還款。 那麼如果這筆款都是她先夫死時親友給的白金,用作給80 有多的母親作為日後生活費及棺材本等 及其妻曾患癌病仍須治理(沒有多餘款項購醫療保險),那法律上會如何取捨這筆款項?
感謝 cecimak 再次回應,我非常欣賞你往下最後兩段內容的見解! 其實我不是想教人如何逃避,不過事主實屬苦主一名,在律法上雖是不能有逃離機會.... 既然事主只是收了律師信,可暫先不管,債權人現時仍未有下一步行動之時,就是把僅有餘額先取出,此乃知之為不知,不知為知之... .....當然最後法庭信件都收到後之時就再作打算... ....
謝謝 cecimak 及 wai man,其實我認為 cecimak 有其道理,銀行貸款時亦須承擔風險及兼顧社會責任(這個則純是我希望),因苦主夫婦當時買樓根本沒有任何欺詐資料來騙取銀行貸款,只是97 後遺症帶來誰都不願見到的結果,現在苦主由千呎屋變為幾百呎公屋,丈夫其後積勞成疾而亡,享年只是50多。現銀行追到其妻身上,須有道理但不為人情,可能香港社會就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