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連基督新教創教領袖馬丁路德 加爾文也支持此。
先釐清一個觀念,這些事是當時社會的死刑法律執行,就像是現今美國也有死刑一樣。
還有直到幾十年前,美國許多州的法律還會處罰監禁同性戀者。在2003年才宣告這些法律違憲。
維基百科的資料 美國雞姦法
在1962年以前,雞姦在各個州都是嚴重罪行,可被判處長期監禁。
後來一段時間,很多沒有廢除雞姦法的州都通過立法減少刑罰。就在2003年勞倫斯判決以前,沒有廢止雞姦法的各個州之間的判決差別很大。
判刑最重的州是愛德荷州,理論上雞姦法可以判處終身監禁。然後是密西根州,最高可判處15年監禁。
很多現代基督徒會問,那為什麼現代基督徒不這麼做了。
我對此思考良久,找了許多資料,得到的結論是
最關鍵原因在於,[在現代法律和道德已經分家了]。
在現代憲政國家,立法得受到憲法保障自由 平等等原則的約束,不再是隨人們主觀的道德判斷來立法。
也就是說
人們雖可以憑自己的道德觀認定什麼行為是罪,可是在立法時,卻得考量處罰這個行為有沒有牴觸憲法對人權的保障。
在現代,基督徒的道德觀一樣視異端 女巫 同性戀是罪大惡極的,可是現代基督徒尤其是那些作決策的,多少都接受了道德和法律已經分家的現實。
可是要知道,那些現代憲法原則是在啟蒙運動之後才漸漸建立起來。
最好的例子就是法國的法律廢除了異端 巫術 褻瀆等罪名,是在法國大革命宣布了《人權宣言》,根據此宣言廢除的。
經過這兩百多年發展,已經很穩固了。
但在過去歐洲,或者說在過去全世界,道德與法律兩者是不分的。
不管是過去的歐洲 中東 中國,越是社會的道德觀認為罪大惡極的,法律的處罰就越重。
只差在各個地區的道德來源不同。
歐洲的道德觀來源是聖經,中東的道德觀來源是古蘭經,而古代中國的道德觀來源是儒家思想。
這就造成了古代中國與歐洲法律的差異。
因儒家思想並不認為傳播其他宗教或其他思想是種罪,自然就不會制定法律來處罰此。
而聖經視異端 女巫 同性戀都是罪大惡極,
聖經不是現代的法學書籍,它沒有現代道德與法律作區別的觀念。
在聖經的內容中,異端 女巫 同性戀和殺人是一樣的罪大惡極,同樣規定要打死。
聖經可沒有區別說殺人是法律上的罪,而異端 女巫 同性戀是道德上的罪。
既然聖經沒有作這種區別的概念存在,
那對當時以聖經為道德觀來源的歐洲基督徒,很自然認為異端 女巫 同性戀和殺人都一樣得受到法律的處罰。
其實聖經就像是過去歐洲的憲法,是當時歐洲立法的法源,這就像現代某些伊斯蘭國家以古蘭經為憲法那樣。
大家看某些伊斯蘭國家還有宗教的罪名,如褻瀆罪 叛教罪,而且對通姦 同性戀的處罰都很重。
不用覺得奇怪,兩三百年前還沒有現代憲法對人權保障的基督徒也是這麼**。
甚至現代人權觀念比較落後的基督徒國家,還是有這種宗教道德觀的罪與法律上的罪不分的情況。
例如前一陣子的新聞,有八成人口是基督徒的烏干達(這是基督教網站大力宣揚傳教成功的[復興國度])
打算要立法處決同性戀者。
[同性戀罪大惡極? 烏干達將立法嚴懲]
http://www.nownews.com/2010/10/29/334-2659389.htm非洲烏干達近日發起「反同性戀法案」,
當地議員巴哈提(David Bahati)表示,「在我們的國度裡,同性戀就是一種犯罪」,此案不久後將完成立法,
更希望透過終身監禁和判處死刑等罰則,來嚴懲同性戀。
從基督教以及伊斯蘭的例子
使我們看到,當宗教那些純主觀無理智的道德觀沒有現代憲法對人權保障的約束時,對人類就是一場災難。
記取這些教訓,人類必須堅持將自由 平等的人權真理放在聖經與古蘭經這些宗教的道德觀來源之上。
以上請大家回答自己的看法 謝謝
更新1:
給 Jienmin Chen 台灣的法律又不是抄襲聖經來的,基督徒你會不會太扯了,你根本沒有看懂這篇在講什麼。 現代各國的法律已經脫離了宗教道德觀, 但是在過去歐洲的法律是受到聖經內容影響,才有了處決異端 女巫 同性戀者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