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上的煩腦

2011-06-15 8:15 pm
我好想換工作~我前幾個月有跟公司提~我要離職~主管跟老闆也跟我談了好幾次~叫我想清楚~但我還是不想作~公司也只好答應了~但說要找人作交接~我也好不容易等到妹妹來了~但妹妹也作了一個月了~但我還不能走~說妹妹還沒有進入狀怳......但我真的再也不想等下去了~我已經等了二個月了也留失一個工作机會(我面試的新公作)~所以這二天我蹺班了~公司也一直打來~但我都不敢接.....但主管就用簡訊跟我說~我這樣作是不對的~說我沒有交接清楚....
我真的不憧...交接道底要怎麼樣才算清楚....難道我還在作半年嗎?~我現在也好煩我這麼作真的是不對的~但我沒有辦法~但我現在心情也好煩~我該怎麼辦~現在這公司我真的作不下去了~
更新1:

我沒有遞交辭職信...只是口頭上說說~那我現在遞交辭職信難道還要再等30天嗎? 能不能遞交辭職信之後就不用理了

更新2:

今天已遞交辭職信給老闆了~謝謝~

回答 (4)

2011-06-15 9:29 pm
✔ 最佳答案
很奇怪的遭遇,你遞交辭職信了沒有?
無需你去提去商量什麼,你遞交辭職信那天開始算,30天就仁至義盡了。交接什麼的,隨便意思意思就可,30天準時拍屁股走人,這是法律上保護的。
你並沒有義務幫人搞什麼交接,你遞信的那一刻開始,你就是大爺,出工不出力,遲到早退磨夠30天算是輕的,夠狠的話,補錢提早走都可以。交接個毛。找條法律看看,有什麼人離職時必須保證交接完成的。



2011-06-15 17:45:21 補充:
只是口頭的話,你講情公司未必和你講義,你沒跟程序做,法律很難保障你
直接扔信走人的話,主管體諒你也承認有過口頭協議的話,才不會跟你計較
2011-06-16 2:36 am
建議你去看勞基法ㄉ規定是如何 在決定
2011-06-15 11:07 pm
想換就換!

想離就離!
2011-06-15 8:59 pm
勞基法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收錄日期: 2021-04-26 00: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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