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照顧從未見面的媽媽

2011-06-15 7:31 am
我出生後父母離婚.母親就離開我了一直到現在我38歲她出現要我養她.
我跟她並沒有感情無法和她住在一起.後來她生病了被社會局帶到老人院安置.現在要我支出所有的費用.
問了律師可以申訴.但是律師要費用.出庭也要費用...
哀...我真的不知該如何是好...有人可以幫幫我嗎?

回答 (6)

2011-06-15 7:57 am
✔ 最佳答案
你好~問了律師可以申訴.但是律師要費用.出庭也要費用...
哀...我真的不知該如何是好...有人可以幫幫我嗎?這種情況你可以依據民法所規定的法源向法院提(扶養義務不存在)之訴,若法院依情況裁定你們無須負扶養義務,社會局就無法向你求償。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扶養義務之免除)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的法條,內容是阻卻依民法規定,對於無自救力的人,應負扶養義務未盡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所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遺棄罪的刑事責任。阻卻犯罪的條件有二:第一 是無自救力人前曾經有故意對扶養義務人的生命、身體、自由特定的犯罪行為;第二 對扶養義務人曾經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有這二種事由,扶養義務人縱對無自救力的人未盡扶養之責的刑事責任,不罰。 ~提供你參考,尊重自己的發問,請勿刪題~

2011-06-14 23:59:44 補充:
這個案子社會局會站在你母親一方,所以面對的不是親屬關係,因此若不請律師起碼也請律師幫忙寫狀紙,這樣比較有勝算。
(依法論法沒有對老人家不敬之意)
參考: 敏峰知識網
2011-06-16 11:43 pm
感情.........不能現在開始培養嗎

2011-06-16 15:46:47 補充:
我不知道我說的算不算是歪理....

有些人小時候可能沒有父母親...羨慕其它小朋友有爸爸或媽媽..

但當今天有爸爸媽媽出現時....需要照料,何不趁這時候好好珍惜?

或許會覺得..基於利益考量,他沒養我,我為何要養他.......?

可是如果有機會重新再來一次,何不好好把握這個機會。
2011-06-15 8:15 am
若非惡意遺棄 法院通常會斟酌情節 再怎樣你還是為人子女 不能說一句沒感情就沒辦法扶養 畢竟扶養年邁的父母是天經地義的事
2011-06-15 8:13 am
=..=

先不急著買單

去問法律專家先諮詢一下 把事情及法律權益等弄清楚先

”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這句話 在現在不見得一體適用

怎知不是”可憐之人、當年有其可恨之處” 才有今日之遭遇?
2011-06-15 7:47 am
資訊系統管理員 你講話都好簡便喔 =))
你還是直接去貨款,然後付清老人院的費用吧。

收錄日期: 2021-04-27 18:49:2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614000010KK09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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