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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6條(4)是這樣給“月”作定義:
“月”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 ,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 。
~節錄律政署香港雙語法律系統(中文版)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67858A963E74B95B8825648C00023DB5?OpenDocument
把一個月簡單地視作四個星期肯定是不正確的。合約所說的一個月通知的時間必須依《僱傭條例》第6條(4)才是正確。
合約須要一個月通知期,你只給了兩星期(14天)通知,那就是是欠了僱主16天或17天通知期(視乎你於6月還是7月通知辭職),是必須補償相抵日數的代通知金給僱主。
通知期內你有上班工作的日子《僱傭條例》會保障你必定可以得到工資;而欠僱主的通知期就必須要以代通知金補償給僱主。
或許你會出現疑惑,兩星期的通知期實際上只是上班不多於12天,加上休息日才足夠14天通知期,也就是休息日都算作通知期了,那麼餘下的16或17天是否可以先減去休息日日數才補代通知金呢?答案是不會減去休息日,這是法例規定的,估計原因是休息日只會給正在受僱的員工,僱主不用給已離職員工休息日。
還有兩星期上班的工資是以你目前工資按比例計算,假設是7月的兩星期工資就會是$10000(月薪) X 14/31~~這是休息日有薪的計算方法,休息日無薪的計算方法:$10000(月薪) X 兩星期減去休息日的實際上班日數 / 31減去這個月若全月有上班應可享有的休息日。
計算代通知金的金額若依足《僱傭條例》的指引,是要用上「以 12 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的方法來計算的,就是不可以只用目前的薪金額來計算,要以過去一年的平均工資來計算,內容比較複雜,詳情請參考勞工處網頁"「以 12 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簡介及計算例子"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2.pdf
《僱傭條例》規定通知期開始後,僱員無論還有多少天年假未放,僱主都是不用再給他放年假!只須於該僱員最後一期工資內補回未放年假的薪酬(只須給薪酬,不用給假期)就可以了,如果你要放既有薪又有假的有薪年假,就只能於通知期未開始前。年假薪酬都是《僱傭條例》規定的"有關法定權益",也是應當用「以 12 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的方法來計算。
總結起來,僱主要給你的是兩個星期的工資、6天有薪年假的薪酬;而你要補給僱主16或17天(視乎是6月還是7月通知辭職)工資作代通知金。
如果你過去12個月的工資完全一樣,也就是平均工資等如現刻工資,就可以直接列出以下算式:+14天工資 + 6天年假薪酬 - 17天代通知金(設定是7月通知辭職) = +3天,也就是僱主仍要給你3天的工資。
只要過去12個月的薪金變動不是很極端,用12個月平均工資與現刻工資來計算得出的金額不會相差太大,約數十元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