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期內漏報物業, 急求解決方法?請專業人士幫忙解答

2011-06-14 1:26 am
本人於09年已申請破產及法庭已頒布了破產令, 但於上星期(9/6/2011)收到破產官的電話說本人持有物業, 及於破產呈請書上漏報該物業。事實上本人並非真正持有物業, 而是本人是新界居民擁有丁權, 本人已於申請破產前簽了轉讓丁權的協議給地產商, 以為物業已不是本人所持有, 故末有為意要於申請破產時申報。現在破產官要求我提交有關丁權轉讓的文件, 但多次與地產商及其律師洽談, 但不得要領, 請問我沒有相關文件證明, 我還有其他解決辦法嗎?
更新1:

Q : 首先在下想知道你將丁權轉讓給地產發展商時,是申請破產前多久呢?如果是剛轉讓不久就申請破產,那被質疑非法轉移資產的罪名是合理的! A : 是申請破產前4-5年已上律師樓簽委所有文件

回答 (1)

2011-06-14 6:34 am
✔ 最佳答案
Szeman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現在破產官要求我提交有關丁權轉讓的文件, 但多次與地產商及其律師洽談, 但不得要領, 請問我沒有相關文件證明, 我還有其他解決辦法嗎?

答:相信 Szeman 網友你遇上了頗為麻煩的事,看來不易解決!因破產管理署指控你漏報物業這涉及不誠實和非法轉移資產的罪名,後果非常嚴重!

首先在下想知道你將丁權轉讓給地產發展商時,是申請破產前多久呢?如果是剛轉讓不久就申請破產,那被質疑非法轉移資產的罪名是合理的!

況且你轉讓丁權,可有得益呢?這些得益有否在申請破產時一併申報呢?如有申報則理應要註明這筆收入是轉讓丁權所得,按理已作出申報而不會被署方查問的?

難道你轉讓丁權和取得收益兩者都無在申請破產時申報?如確是如此,那恐怕 Szeman 網友你確已觸犯破產法例,如今被署方發覺和追究,將非常麻煩兼有可能被告上法庭!

破產管理主任要求你先提交有關丁權轉讓的文件,目的是先要確定轉讓的日期、金額等重要資料!以決定你是否符合非法轉移資產以逃避償債責任的指控!其次是署方要考慮是否需要頒令這些轉讓程序無效,收回相關權益以抵債!

事到如今,不論你是真疏忽漏報還是其他原因,亦祇有盡力配合署方的要求去做,否則後果更嚴重!如拒不合作被告上法庭罪成有機會被判以監禁刑罰!請千萬小心應對!

你自己當日將丁權轉讓給地產發展商,無簽署任何文件契約和收款紀錄嗎?還是無保留相關文件呢?而地產商的方面,如多番要求仍無法得到對方配合,則相信他們的法律部門亦察覺出現問題,而不願向你披露相關資料了!

但不用怕,你縱使無法提供該份轉讓文件,但你仍可以如實向署方交待所有詳情,如轉讓的日期、時間、金額、合約內容和簽署時間、地點或見證人等!並向署方表明已盡力向地產發展商交涉,祇是對方拒不合作致令你無法提供相關文件,故責任非全在你的身上!

到時署方便會直接聯絡對方,要求對方提交相關資料!如對方拒不合作有機會被刑事檢控,不過這問題交由他們的律師處理吧!

至於 Szeman 網友你現在完全被動,可做的事不多!祇能按破產管理署的要求盡量合作,希望能減輕日後所面臨的罰則!

2011-06-15 20:58:58 補充:
如果是在申請破產前幾年便已完成轉移手續,則相信不會被破產管理署追究!因又會有誰人在四,五年前便預知自己破產,而刻意轉移資產避債呢?!
故署方如今追問你要求提供文件,便是要確證你所言是否屬實,如有文件證明是幾年前的事,則相信署方可以結束調查!
Szeman 網友真的完全無保留這些資料嗎?你聲稱前往辦手續的律師樓,是你自己找的還是對方的?理論上律師樓必然保存有最近幾年的所有契約資料,隨時可以找到給你,當然或要收費!
如律師樓是地產商一方的,不願向你交代情況,那你有跟署方反映過地產商和律師樓不理睬你一事嗎?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0 00:49:0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613000051KK00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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