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僱傭條例》有規定通知期開始後,就不能放年假。離職時僱員仍有年假未放僱主只須要於該僱員最後一期工資補回所欠年假日數的薪酬(只有薪酬沒有假)就可以了。
只要不是因為犯嚴重過失被即時解僱,僱員於一個假期年內做滿3個月或以上離職,可以按比例取回年假的薪酬,其計算方法:該假期年可累積年假日數 X 該假期年受僱日數/365 X 日薪。
相關《僱傭條例》的說明可參考勞工處網頁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請注意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 條目的說明)
要縮短通知期日數的正確方法應是補回足夠日數的代通知金,只要你願意補代通知金,僱主無權拒收代通知金而堅持要你完成通知期。你當然可以用僱主補回給你的年假薪酬所得的金錢來支付代通知金,所以認為未放的年假是可以換取縮短辭職通知期是說得通的,但這一定不等同通知期內可以用放年假代替,如果可以用放有薪年假代替通知期的話,就應當是既可以在通知期內不上班,又可以得回年假薪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