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如果丈夫破產,夫婦感情不佳但又未離婚,咁妻子既獨立戶口又會唔會牽連在內?
答:不會!不管這對夫妻的關係最終如何,離婚與否都分別不大!
因按香港的債務和破產法例都祇管個人,配偶家人縱有千萬家財,祇要不願意,都無代債務人償債的義務和責任!
除非有簽署承諾作為擔保人,則會受到擔保人需承擔的法律償債責任!
咁聯名既樓又點呢?
答:但聯名資產,如物業、公司、銀行戶口、保管箱等則會受到影響!
不錯,配偶雖然並未破產,其名下資產理應獨立於破產者之外!但由於資產屬聯名持有,那當破產者正式進入破產程序後,其所有資產都會被凍結,包括聯名持有的都如是!所以這些聯名資產暫時被凍結是其一!
其二是破產管理署會要求充公破產者聯名部分應得的資產!如二人聯名的存款或物業,署方會要求充公一半權益!但問題是部分資產可能非破產者所有,祇是以聯名形式代人持有!如屬這情況則非常不幸原擁有者將很大機會失去部分資產!因署方通常會將所有破產者名下出現的資產,都視為屬他所有!
以樓主問題中的聯名物業計,一般來說破產管理署會要求另一位無破產的業權人,出資買入破產者名下的業權!如另一業權人不願意或無能力,則物業會被釘契以阻止轉讓!而破產者的業權會轉歸署方,物業便變成署方跟另一業權人共同持有!
在這情況下另一業權人可繼續佔用物業,但由於被釘契故無法轉名或出售!如最終仍無贖回物業,那待這業權人百年歸老後,業權將全歸破產管理署所有!而這物業若仍在按揭,供款全由另一業權人負責,其他管理費、維修費亦如是,署方不會支付分毫!
當然署方亦可以透過法庭要求強制將物業出售,以充公破產者名下部分的資產!但由於涉及另一位無破產者的私產,故署方亦不會輕易啟動強制受樓程序!因法庭亦會保障另一業權人保有資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