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退票事宜 (急~~)

2011-06-10 10:26 pm
請問~~

我原本跟旅行社訂好了兩個月後出團去香港的團體自由行

因為團體自由行要到出發前的一個星期才能確定航次

所以現階段因該是還無開票的狀態

因為突發事情我不能出國了 現在我想取消了

是不是一定得被扣10%的費用

連機票都還未開 而且我還是兩個月內告知取消

是不是旅行社強硬不全退 我找旅遊品保協會也沒用呢!?
更新1:

可是我上網查過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國內外旅遊契約書 第 十六 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乙方如代理甲方辦理證照者,甲方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所要取消的時日很明顯的比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還早很多天取消 這樣不是因該能全額退嗎!!??

更新2:

這是 交通部觀光局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觀業字第○九一○○二六九四七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90044124號令修正發布並增訂第17條之1 的版本 因該是修正後的最新國外旅遊合約書版本http://www.travel.org.tw/contract/overseas_a.htm 所以我在兩個月內未滿一個月要退訂金 因該能要求全退吧

回答 (2)

2011-06-10 10:44 pm
✔ 最佳答案
如果是簽訂合約,就理字上說是必須要為這個所簽定合約內容來負責的,這跟機票開不開並沒有關聯性喔!倒是如果開了票,哪要付的會更多的 !給你國外旅遊合約取消的規定內容!這合約是保障雙方的,如果是旅行社出了問題,旅客也一樣會有條約內容獲得保障的。
第 二十七 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1.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5.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2011-06-10 23:08:12 補充:
這是你查到的契約內容(叫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6條)前面所提到是(國外團體定性化契約第27條)這兩個的差別在,如果是以團體招攬方式(派領隊並安排所有旅遊活動)要簽後者,你的情況確實是應該屬前者(只有代訂機+酒,並不派領隊),並不是大大說的最新版,原來就有這兩種。也許有很多業務(業者),並不了解這個差別在哪裡!我想如果業者還是不退(可以讓業者知道應簽的合約及所適用的條約),就向品保提出申訴吧!品保不會不清楚的!該適用哪個合約!

2011-06-10 23:08:44 補充:
第 十六 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乙方如代理甲方辦理證照者,甲方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參考: 自己
2011-06-11 6:19 pm
按理說旅行社有權利收取手續費,總不能你隨便說突然有事不能出國就全部取消,還要人家還你全部訂金不能收你手續費...本來出國這事就是要考慮清楚才下決定。
旅行社又不是慈善事業,業務也是得花時間幫你訂位訂房什麼的。
換個角色想如果你是那個旅行社業務,你不覺得你的要求有點...

或許我這麼說也許太嚴重也或許你不喜歡,但是該給人家就要給人家,畢竟說要出國的也是你,說要取消的也是你。


收錄日期: 2021-05-04 01:25:5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610000016KK03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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